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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22-10-18 来源:资源处(站)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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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以下简称《规范》)。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9月,国家林草局针对失效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和《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组织修订并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为贯彻落实“林资规〔202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省林草局坚持便民利民、简政放权、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原则,严格遵循上位规定,紧扣我省实际,充分吸纳现行政策和工作要求,起草形成《规范》。
  二、主要依据或参考文件
  (一)主要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35号令);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
  7.《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初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32号)。
  (二)主要参考文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通知》(川林发〔2017〕65号)。
  三、起草制发过程
  2022年5月,省林草局起草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6至7月,两次书面征求局机关处室(单位)及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意见,1次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意见,并挂网1个月征求公众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林草局组织业务处室进行会审并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8月下旬,送审稿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按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省林草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9月2日,省林草局以川林规发〔2022〕2号文正式印发。
  四、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规范》分为7个部分,共4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需提交的要件材料,并对申请材料格式作出具体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类型,《规范》具体细化了需提交的批准文件类型,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许可延期办理、抢险救灾项目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审批等具体情形需提交的要件材料。
  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对乡村建设项目作出特别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进行申请;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使用林地的,提供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进行申请。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查验、公示、初审等程序要求。强化公示和初审程序管理,《规范》细化了地方公示的具体形式、内容、期限、位置、档案管理等要求,进一步强调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定额、现场查验和公示、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办理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或审核,不得超过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下达的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严格落实国家要求,《规范》强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保密项目除外),相关资料脱密后需上传“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先行用地、项目变更、林木采伐、审批权限、许可延期、违法处置、依申请行权事项办理、农村集体公益性项目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审批等9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省实际,《规范》规定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线性交通、水利、油气管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选线申请,经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出具书面意见的,在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续。
  《规范》规定,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准予占用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除外)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证。
  (五)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规范》明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申报要件、审核重点、事后监管等方面要求,具体对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主体、可行性评估、延期办理、到期恢复等情形进行细化明确,同时对管道建设、油气资源探采、乡村施工便道等特定类型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提出监管要求。
  《规范》规定,林草主管部门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禁止经营性堆(弃)土场、工矿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形式申请使用林地。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为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
  《规范》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过程中林草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编制单位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规范》允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精度存在合理误差,并明确合理误差范围:1:5千比例尺的“图”“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2.5米、山区不超过3.75米;1:1万比例尺的“图”“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5米、山区不超过7.5米。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合理误差不得超出法定准入手续批准范围。
  (七)有关概念释义
  《规范》对文中11个术语进行解释,具体细化了建设项目类型、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类型,严格区别“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并结合四川实际分区制定了“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标准”。
  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规范》自2022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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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8 来源:资源处(站)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以下简称《规范》)。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9月,国家林草局针对失效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和《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组织修订并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为贯彻落实“林资规〔202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省林草局坚持便民利民、简政放权、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原则,严格遵循上位规定,紧扣我省实际,充分吸纳现行政策和工作要求,起草形成《规范》。
  二、主要依据或参考文件
  (一)主要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35号令);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
  7.《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初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32号)。
  (二)主要参考文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通知》(川林发〔2017〕65号)。
  三、起草制发过程
  2022年5月,省林草局起草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6至7月,两次书面征求局机关处室(单位)及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意见,1次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意见,并挂网1个月征求公众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林草局组织业务处室进行会审并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8月下旬,送审稿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按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省林草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9月2日,省林草局以川林规发〔2022〕2号文正式印发。
  四、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规范》分为7个部分,共4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需提交的要件材料,并对申请材料格式作出具体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类型,《规范》具体细化了需提交的批准文件类型,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许可延期办理、抢险救灾项目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审批等具体情形需提交的要件材料。
  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对乡村建设项目作出特别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进行申请;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使用林地的,提供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进行申请。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查验、公示、初审等程序要求。强化公示和初审程序管理,《规范》细化了地方公示的具体形式、内容、期限、位置、档案管理等要求,进一步强调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定额、现场查验和公示、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办理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或审核,不得超过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下达的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严格落实国家要求,《规范》强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保密项目除外),相关资料脱密后需上传“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规范》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先行用地、项目变更、林木采伐、审批权限、许可延期、违法处置、依申请行权事项办理、农村集体公益性项目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审批等9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省实际,《规范》规定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线性交通、水利、油气管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选线申请,经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出具书面意见的,在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续。
  《规范》规定,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准予占用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除外)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证。
  (五)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规范》明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申报要件、审核重点、事后监管等方面要求,具体对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主体、可行性评估、延期办理、到期恢复等情形进行细化明确,同时对管道建设、油气资源探采、乡村施工便道等特定类型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提出监管要求。
  《规范》规定,林草主管部门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禁止经营性堆(弃)土场、工矿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形式申请使用林地。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为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
  《规范》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过程中林草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编制单位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规范》允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精度存在合理误差,并明确合理误差范围:1:5千比例尺的“图”“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2.5米、山区不超过3.75米;1:1万比例尺的“图”“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5米、山区不超过7.5米。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合理误差不得超出法定准入手续批准范围。
  (七)有关概念释义
  《规范》对文中11个术语进行解释,具体细化了建设项目类型、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类型,严格区别“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并结合四川实际分区制定了“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标准”。
  五、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规范》自2022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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