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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0   【字体: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第1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7日


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等精神,规范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草乡土人才在加快林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健全基层林草科技推广体系,进一步激发基层和民间林草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破解林草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难题,助力乡村振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以下简称“乡土专家”)指在全省范围内长期服务于林草生产经营一线,在促进林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林草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基层从业人员包括林草相关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技术协会从业人员,以及生产大户、优秀基层林草科技推广工作者。

第三条 乡土专家重点在国土绿化及生态修复林草资源保护(灾害防控)、林草产业发展、“天府森林四库”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生态文化传承等工作领域中遴选

第四条 乡土专家的遴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已经被选聘为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的,直接聘任为乡土专家。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五条 申报乡土专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信经营,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社会责任感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二)科学素养较高。善于学习和传播林草科学知识,围绕林草生产经营增收增效,积极开展先进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了解有关林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省内外林草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三)专业技能突出。年龄7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到75周岁以下。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过硬技能,是当地林草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公认的技术能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服务能力,有在一线开展林草技术推广、培训、咨询、中介服务和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业绩。

(四)示范作用明显。能够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和传授能力,主动传经送宝,具有一定的辐射范围或受众人数,能发挥创新创业、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作用。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乡土专家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批。申报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州)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所辖市、区主管部门推荐的乡土专家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林局。

(三)省林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在省林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聘任为乡土专家

申报人应按程序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乡土专家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职业<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营业执照、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复印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乡土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参与推荐参加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遴选。

参加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鼓励支持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等项目。

)领办林草行业经营实体的,享受林草产业扶持政策。

乡土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理论,了解林草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标准、规范及行业动态。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定期参加林草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林草科技新成果,带头做好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热心为当地林、牧)民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指导解决林草生产上的技术问题。每年至少开展5次以上技术指导,开展林草技术线上线下培训授课不少于3次、培训林农牧民不少于100人次。

(四)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林草生产、提高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聘任管理

乡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认定聘期3年,聘任期满可在新一轮遴选中重新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继续聘任为乡土专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乡土专家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放弃所从事的林相关行业,或者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林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

(三)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上述原因被取消乡土专家称号的3年内不得参加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各市(州)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一批爱林草、有技能、懂管理、善经营基层林草乡土人才。

第十 本办法由四川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20241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林乡土专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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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字)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签字:

  

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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