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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指导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6   【字体: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22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以下简称《通知》),11项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纳入《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是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使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是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特别是野外火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森林草原防火法治


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林草资源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积极指导赋权工作

(一)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和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草原防火执法人员相关基本信息、职责权限、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依据程序、结果决定等信息,指导制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推行执法过程记录制度。指导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采取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三)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规定,编制森林草原防火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指导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DB51/T 2721-2020)和《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DB51/T 2722-2020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依法规范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处罚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罚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作处罚文书,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

(五)落实自由裁量权标准。指导乡镇(街道)依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相关要求,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向社会公布适用的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六)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并负责收集乡镇(街道)林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全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乡镇(街道)有需要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从资料、鉴定、检验、检测、重大问题研究与重大案件查办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不断完善执法监督

(一)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对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登记、答复、核实和处理。

(二)落实行政处罚对应责任。指导乡镇(街道)依法承接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并对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对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适用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赋权事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通过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街道)办理的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开展案件评查、执法检查及执法评议。

四、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乡镇(街道)及时、有效承接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权力,主动参与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相关问题,积极推进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承接乡镇(街道)接得住、用得好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各地承接情况,并将承接事项清单128日前报省林草局。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重点就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办案流程、文书制作和行刑衔接等方面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指导。

(三)支持信息化运用。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运用四川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有效开展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做好在线接警、案件调查及火情处置等工作,全力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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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指导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处罚权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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