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解读: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1-22 来源:生态处 作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如何理解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

林草碳普惠是通过量化林草碳普惠项目的碳减排量,将其转化为可交易的碳信用,激励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购买普惠机制碳信用消除碳足迹,从而实现经济价值推动社会低碳发展的行为不仅有助于清除碳排放,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而且有利于助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林业碳汇交易相比,林草碳普惠项目的碳汇不能用于重点排放企业履约清缴,主要用于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自愿减排碳中和,及各类活动展会、产品场景等碳中和,旨在鼓励更多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参与低碳发展,促进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在未来,这两种机制有望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我国碳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指导意见》对标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指导意见》立足我省林草碳汇发展潜力,以建立健全林草碳普惠机制为突破口,旨在推动林草碳汇项目开发消纳探索建立区域碳普惠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和利用碳普惠这项创新性的自愿减排机制,多方式、宽领域拓展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指导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广泛调研、反复修改,指导部署全省区域碳普惠机制建设各项工作,具有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走在了全省省级层面部署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前列,将为全国林草碳普惠发展提供四川林草经验。

、《指导意见》有什么主要内容和特点?

《指导意见》共有六大部分,包括总体要求、搭建林草碳普惠管理体系、建立林草碳普惠技术支撑体系、推进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和减排量消纳、提升林草碳普惠协同效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构建林草碳普惠相关制度和方法学体系,科学有序开展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培育四川林草碳普惠项目品牌,构建我省较为完善的林草碳普惠产品服务平台和消纳机制,促进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成规则清晰、类型丰富、形式多样、发展可持续的林草碳普惠体系。一是填补了我省省级碳普惠机制的空白。在此之前,有诸多省市开展了区域碳普惠机制建设,如广东省碳普惠(PHCER)、福建省林业碳汇(FFCER)、重庆市碳惠通(CQCER)等碳普惠,省内也有成都市实施了“碳惠天府”机制(CDCER)。《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启了我省省级碳普惠机制的建设。二是构建单一对象的机制。不同于一些省份构建的综合性省级碳普惠机制,《指导意见》聚焦林草领域,充分考虑四川省林草资源本底和潜力,从技术支撑体系、项目开发审核、运营管理机制、碳中和消纳等维度构建完善的林草碳普惠体系,对激活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建立了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林草碳汇生态产品供给侧规范管理,也涉及需求侧市场建设。《指导办法》强调“协同联动”原则,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和完善林草碳普惠平台运营、方法学开发、项目开发等基础制度,同时还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完善林草碳普惠机制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还要加强各部门政策衔接协同,学习对标其他省市碳普惠建设成熟经验做法,推动我省碳普惠机制行稳致远。

四、如何利用林草碳普惠机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项目是碳汇生态产品的载体。在供给侧,高质量开发林草碳普惠项目是推进林草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础。《指导意见》鼓励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应注重与乡村振兴、美丽四川建设等政策有机衔接,注重与森林粮库建设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挖掘林草碳普惠项目产品的多重价值同时,还应注重打造大熊猫国家公园、若尔盖湿地等具有四川区域特色的林草碳普惠产品品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在需求侧,《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拓展林草碳普惠项目产品的消纳场景。一是推动自愿碳中和消纳,充分挖掘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各类组织、产品、服务、活动、建筑、区域等不同维度的自愿碳中和需求;二是拓展“碳汇+”消纳场景,推广“碳汇+大型活动”机制,建立“碳汇+全民义务植树”机制,探索“碳汇+生态司法”机制;三是探索区域林草碳普惠机制联建,加强与重庆市合作,共同推进西南区域城市间林草碳普惠机制的联通;四是探索林草碳普惠在减排领域的协同效益,引导林草碳普惠减排量通过抵消机制进入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当前位置:
解读: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22 来源:生态处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如何理解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

林草碳普惠是通过量化林草碳普惠项目的碳减排量,将其转化为可交易的碳信用,激励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购买普惠机制碳信用消除碳足迹,从而实现经济价值推动社会低碳发展的行为不仅有助于清除碳排放,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而且有利于助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林业碳汇交易相比,林草碳普惠项目的碳汇不能用于重点排放企业履约清缴,主要用于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自愿减排碳中和,及各类活动展会、产品场景等碳中和,旨在鼓励更多企业、社区家庭、社会公众参与低碳发展,促进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在未来,这两种机制有望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我国碳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指导意见》对标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指导意见》立足我省林草碳汇发展潜力,以建立健全林草碳普惠机制为突破口,旨在推动林草碳汇项目开发消纳探索建立区域碳普惠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和利用碳普惠这项创新性的自愿减排机制,多方式、宽领域拓展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指导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广泛调研、反复修改,指导部署全省区域碳普惠机制建设各项工作,具有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走在了全省省级层面部署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前列,将为全国林草碳普惠发展提供四川林草经验。

、《指导意见》有什么主要内容和特点?

《指导意见》共有六大部分,包括总体要求、搭建林草碳普惠管理体系、建立林草碳普惠技术支撑体系、推进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和减排量消纳、提升林草碳普惠协同效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构建林草碳普惠相关制度和方法学体系,科学有序开展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培育四川林草碳普惠项目品牌,构建我省较为完善的林草碳普惠产品服务平台和消纳机制,促进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成规则清晰、类型丰富、形式多样、发展可持续的林草碳普惠体系。一是填补了我省省级碳普惠机制的空白。在此之前,有诸多省市开展了区域碳普惠机制建设,如广东省碳普惠(PHCER)、福建省林业碳汇(FFCER)、重庆市碳惠通(CQCER)等碳普惠,省内也有成都市实施了“碳惠天府”机制(CDCER)。《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启了我省省级碳普惠机制的建设。二是构建单一对象的机制。不同于一些省份构建的综合性省级碳普惠机制,《指导意见》聚焦林草领域,充分考虑四川省林草资源本底和潜力,从技术支撑体系、项目开发审核、运营管理机制、碳中和消纳等维度构建完善的林草碳普惠体系,对激活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建立了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林草碳汇生态产品供给侧规范管理,也涉及需求侧市场建设。《指导办法》强调“协同联动”原则,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和完善林草碳普惠平台运营、方法学开发、项目开发等基础制度,同时还要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完善林草碳普惠机制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还要加强各部门政策衔接协同,学习对标其他省市碳普惠建设成熟经验做法,推动我省碳普惠机制行稳致远。

四、如何利用林草碳普惠机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项目是碳汇生态产品的载体。在供给侧,高质量开发林草碳普惠项目是推进林草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础。《指导意见》鼓励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应注重与乡村振兴、美丽四川建设等政策有机衔接,注重与森林粮库建设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挖掘林草碳普惠项目产品的多重价值同时,还应注重打造大熊猫国家公园、若尔盖湿地等具有四川区域特色的林草碳普惠产品品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在需求侧,《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拓展林草碳普惠项目产品的消纳场景。一是推动自愿碳中和消纳,充分挖掘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各类组织、产品、服务、活动、建筑、区域等不同维度的自愿碳中和需求;二是拓展“碳汇+”消纳场景,推广“碳汇+大型活动”机制,建立“碳汇+全民义务植树”机制,探索“碳汇+生态司法”机制;三是探索区域林草碳普惠机制联建,加强与重庆市合作,共同推进西南区域城市间林草碳普惠机制的联通;四是探索林草碳普惠在减排领域的协同效益,引导林草碳普惠减排量通过抵消机制进入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81 网站运维电话:028-832286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6 蜀ICP备19039409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