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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为四川省湿地保护筑牢法治根基
发布日期:2025-02-02 来源:野保处(站) 作者:刘艺、李琳莉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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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日是第29个“世界湿地日”。同时,《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2月2日所在周为四川省湿地保护宣传周。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取得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作出的“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重要指示精神,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四川省于2023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并纳入省政府、省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2024年9月29日,《条例》(修订稿)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于12月1日施行。新修订《条例》有效衔接上位法精神,补充细化监管保护措施,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全面系统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9条、湿地资源管理10条、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14条、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5条、监督管理5条、法律责任4条、附则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提升湿地保护合力。一是按照上位法规定,更新了湿地的定义,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二条)。二是强化了政府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四条)。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各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职责分工,解决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第五条)。

二、加强湿地总量管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是明确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采取措施保持全省湿地面积稳定(第十一条)。二是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为一般湿地,并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等进行详细规定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增加了建立湿地专家库,明确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为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制定相关标准以及实施生态修复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估论证等服务,湿地保护专家库实行全省共享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三、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强化湿地监测预警。一是明确严格控制占用湿地,规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如选址、选线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省级、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八条)。二是根据上位法,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第十八条)。三是明确湿地的动态监测工作内容及职责,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进行动态监测(第十九条)。

四、加强湿地科学修复,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一是增加了各行业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开展水资源开发、农渔业发展、河流湖泊管理、城市湿地管理等涉及湿地利用工作时,要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是明确了湿地修复原则,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论证,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修复工作(第三十条)。三是增加了省级重要湿地需要修复的规定。明确省级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修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修复省级重要湿地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修复完成后,应当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第三十二条)。

五、突出我省特色重点,加强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泥炭沼泽湿地资源调查情况,建立全省泥炭沼泽湿地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二是增加了编制专项规划和禁止性行为相关规定。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禁止出售或者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第三十五条)。三是增加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第三十七条)。

六、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是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第四十条)。二是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等。明确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一条)。三是增加加强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第四十二条)。四是增加了出售和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泥炭的规定,明确出售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出售的泥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而购买的,没收购买的泥炭,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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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为四川省湿地保护筑牢法治根基
发布时间:2025-02-02 来源:野保处(站)

2025年2月2日是第29个“世界湿地日”。同时,《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2月2日所在周为四川省湿地保护宣传周。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取得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作出的“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重要指示精神,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四川省于2023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并纳入省政府、省人大2024年立法计划。2024年9月29日,《条例》(修订稿)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于12月1日施行。新修订《条例》有效衔接上位法精神,补充细化监管保护措施,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全面系统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9条、湿地资源管理10条、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14条、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5条、监督管理5条、法律责任4条、附则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提升湿地保护合力。一是按照上位法规定,更新了湿地的定义,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二条)。二是强化了政府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四条)。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各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职责分工,解决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第五条)。

二、加强湿地总量管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是明确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采取措施保持全省湿地面积稳定(第十一条)。二是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为一般湿地,并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等进行详细规定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增加了建立湿地专家库,明确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为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制定相关标准以及实施生态修复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估论证等服务,湿地保护专家库实行全省共享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三、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强化湿地监测预警。一是明确严格控制占用湿地,规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如选址、选线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一般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省级、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八条)。二是根据上位法,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第十八条)。三是明确湿地的动态监测工作内容及职责,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进行动态监测(第十九条)。

四、加强湿地科学修复,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一是增加了各行业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开展水资源开发、农渔业发展、河流湖泊管理、城市湿地管理等涉及湿地利用工作时,要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是明确了湿地修复原则,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论证,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修复工作(第三十条)。三是增加了省级重要湿地需要修复的规定。明确省级重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修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修复省级重要湿地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修复完成后,应当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第三十二条)。

五、突出我省特色重点,加强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泥炭沼泽湿地资源调查情况,建立全省泥炭沼泽湿地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二是增加了编制专项规划和禁止性行为相关规定。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禁止出售或者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第三十五条)。三是增加建立管护巡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村(居)民参加,打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最后一公里”(第三十七条)。

六、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是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并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第四十条)。二是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等。明确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一条)。三是增加加强联合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第四十二条)。四是增加了出售和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泥炭的规定,明确出售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出售的泥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而购买的,没收购买的泥炭,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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