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文:作为医药批发企业,购买已经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中成药,用于配送给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还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若需要,请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答复意见:根据《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国家林业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具有相关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医药)批发企业,购买依法加载了“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中成药,用于配送(出售)给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再申办相关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