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50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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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林护函〔2021〕546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50号建议答复的函

恩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创建海子山—格聂国家公园的建议》(第四次会议第950号建议)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55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明确了我国国家公园的内涵、定位、重点任务等内容,也确定了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中最重要类型和主体地位,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国家公园的首要功能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同时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目前,包括我省大熊猫国家公园在的10个国家公园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结束后,国家将根据试点成果,研究制定国家公园的规划、布局、管理体制、设立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据了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根据上述两文件要求,研究确定全国国家公园空间布局。如国家林草局征求我省意见,我们将根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具体意见,积极争取将海子山-格聂地区等我省适宜区域纳入全国国家公园的空间布局规划。

三、海子山—格聂地区大部分位于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编制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科学确定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旅游的环境容量,充分协调海子山—格聂地区生态旅游活动和自然生态系统及自然地质遗迹的整体保护,确保保护性开发海子山—格聂地区的生态旅游资源,切实保护好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26日

(联系人:刘世昌   联系电话:028-8336461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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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50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川林护函〔2021〕546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50号建议答复的函

恩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创建海子山—格聂国家公园的建议》(第四次会议第950号建议)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55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明确了我国国家公园的内涵、定位、重点任务等内容,也确定了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中最重要类型和主体地位,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国家公园的首要功能是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同时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目前,包括我省大熊猫国家公园在的10个国家公园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结束后,国家将根据试点成果,研究制定国家公园的规划、布局、管理体制、设立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据了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根据上述两文件要求,研究确定全国国家公园空间布局。如国家林草局征求我省意见,我们将根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具体意见,积极争取将海子山-格聂地区等我省适宜区域纳入全国国家公园的空间布局规划。

三、海子山—格聂地区大部分位于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编制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科学确定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旅游的环境容量,充分协调海子山—格聂地区生态旅游活动和自然生态系统及自然地质遗迹的整体保护,确保保护性开发海子山—格聂地区的生态旅游资源,切实保护好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26日

(联系人:刘世昌   联系电话:028-8336461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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