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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3-11-20 来源:审批处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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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9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以及《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要求,现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取消事项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2019年第1号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2019年第1号公告)

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2019年第1号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

(二)名称调整事项

1.“征占用草原审批:使用超过70公顷的草原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2.“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3.“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调整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2021年第8号公告)

4.“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调整为“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5.“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调整为“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6.“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调整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7.“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实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调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2021年第8号公告)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调整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019年第1号公告)

9.“林木采伐许可: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调整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仅限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2019年第1号公告)

(三)增补事项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省级权限);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2019年第1号公告)

(四)合并事项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三项事项合并,名称调整为“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021年第8号公告)

2.“古树名木移植、砍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两项事项合并,名称调整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二、委托时间

除2021年第8号公告中“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权限)”事项委托结束时间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以外,2019年第1号公告全部事项、2021年第8号公告其余事项委托结束时间统一调整为:至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告终止为止。

之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实施协议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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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审批处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9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以及《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要求,现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取消事项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2019年第1号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2019年第1号公告)

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2019年第1号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

(二)名称调整事项

1.“征占用草原审批:使用超过70公顷的草原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2.“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3.“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调整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2021年第8号公告)

4.“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调整为“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5.“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调整为“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6.“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调整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7.“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实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调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2021年第8号公告)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调整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019年第1号公告)

9.“林木采伐许可: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调整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仅限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2019年第1号公告)

(三)增补事项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省级权限);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2019年第1号公告)

(四)合并事项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三项事项合并,名称调整为“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021年第8号公告)

2.“古树名木移植、砍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两项事项合并,名称调整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2021年第8号公告)

二、委托时间

除2021年第8号公告中“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权限)”事项委托结束时间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以外,2019年第1号公告全部事项、2021年第8号公告其余事项委托结束时间统一调整为:至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告终止为止。

之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实施协议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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