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林督函〔2023〕370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31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陈智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大熊猫国家公园相关立法并完善制定实施细则的建议》(第0631号)收悉,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尽快出台《国家公园法》的建议
司法部已就《国家公园法》向各省征求了意见。我省在《国家公园法》出台前,为了防止过渡期无法可依,紧急启动地方立法工作,《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4月由省政府发布,5月1日正式实施。《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拟于2023年7月进行省人大常委会三审。从大熊猫国家公园成立之初,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由范围内的66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整合而成,同时整合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原有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等管理职能,待国家正式批准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后,按照“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的要求,整合园区内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相关机构设置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矛盾调处等职责,负责协调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开展公园内自然文化遗产调查,编制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制定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应当执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尽快制定落实对公园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采用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的细则或具体操作规定等建议
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在符合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维护产权人权益等前提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置换、协议保护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管理机构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助)制度,健全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其实施细则待《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出台后制定,细则中将明确如何补(赔)偿、标准、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问题。
三、尽快建立对一般控制区的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议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建设活动,列举了15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国家特殊战略需要和这15类活动之外的人为活动,以及规定的8条禁止性事项,一律列入负面清单。《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也将做类似的规定。
四、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省级层面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建议
原《大熊猫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因有效期已过自动失效。《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拟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理机构对涉及资源环境管理与利用的营利性项目行使特许经营权。具体办法待《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出台后,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益性项目一般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不得以特许经营名义将公益性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原住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管护单位等参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自然资源权利人依法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
五、明确生态移民搬迁政策和标准,出台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补偿政策和标准的建议
试点期间,绵竹、宝兴等试点区内矿山退出113处,涉及面积226平方公里。《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地方乡村振兴和地质灾害避让等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管理机构对核心保护区域内居民逐步实施生态搬迁或者实行相对集中居住。《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拟规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管理机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乡村振兴等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原住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规定拟订搬迁政策和标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机构探索建立差异化生态补偿政策,完善森林、草原政策性补偿(助)制度,按照中央要求逐步提高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偿(助)标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碳汇交易;多渠道筹集资金,依法依规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矿业权等清理退出及野生动物致害进行补偿;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矿业权等清理退出等已由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政策和标准实施。《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拟规定,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管控要求的已建项目,应当依法改造、拆除或者迁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六、省级层面尽快制定出台对野生动物危害的补偿办法、资金来源和管理规定的建议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拟规定,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把野生动物危害纳入保险业务范畴。《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出台后,管理机构将依法会同保险机构推进该项工作。
感谢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建设发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