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两年后才被发现,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吗?
发布时间 2025-05-13 来源:法规处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复函》(林办发〔2018〕99号)文件精神,“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因此,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执行。即只要未恢复原状,还处于继续状态,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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