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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09-18 来源:督查处 作者:杨庆红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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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审议通过,自2023年10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的建设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立法背景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正式启动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统一规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为高质量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提供了遵循。

2021年9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宣布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等5个国家公园。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提出,“要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从大熊猫保护实际出发,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涉及各类保护地管理的法规制度进行调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批复》提出,推动建立健全国家公园管理法律法规。四川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一是直接体现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政治性强;二是直接体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法治性强;三是直接体现地方治理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水平,现实性强;四是直接体现我省大熊猫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双轨并进,以立法推动实现体制目标加速形成,挑战性强。

主要内容

《条例》8章6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发展与共享、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

《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可以根据授权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并相应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为大熊猫国家公园提供支撑服务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管理机构依法编制专项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基础设施,设置界限标志和服务设施标志,组织实施大熊猫种群保护、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大生态工程加强国家公园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村(社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提出要求。

)严格保护、科学管理

《条例》第三章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系统整合调查统计成果,构建本底数据库,开展大熊猫以及同域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专项调查;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管控;加强对国家公园内可以开展的活动及外围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通过租赁、置换、协议保护等方式实施统一保护;对公园内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构建清晰的产权制度;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大熊猫种群繁衍壮大;建立野外巡护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生态系统修复;建立应急保障机制,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统筹发展、依法共享

《条例》第四章规定:统筹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在地人民政府结合乡村振兴,制定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产品认证指导和扶持大熊猫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与社区融合发展;公园内实行特经营制度,优先支持原住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管护单位等参与特经营活动;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原住居民或者原国有林业管护单位职工;在一般控制区适度发展自然教育、生态科普、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挖掘大熊猫国家公园品牌价值,展示大熊猫国家公园独特魅力,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搭建科研合作平台,加强对外交流;规范访客管理,提供救助服务。

)加强保障、完善监督

《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生态搬迁、生态补偿、经营设施退出等相关政策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机构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受理和处理;加强行刑衔接,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

)三省协同、整体保护

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川、陕、甘三省,在四川省内跨7个市(州)。为推进国家公园整体系统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对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体制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陕西、甘肃两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商解决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发展重大问题;与陕、甘毗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毗邻地区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联合会商通报机制;与陕西省、甘肃省相关领域加强科研合作;建立健全司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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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督查处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审议通过,自2023年10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的建设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立法背景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正式启动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统一规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为高质量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提供了遵循。

2021年9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宣布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等5个国家公园。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提出,“要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从大熊猫保护实际出发,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涉及各类保护地管理的法规制度进行调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批复》提出,推动建立健全国家公园管理法律法规。四川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一是直接体现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政治性强;二是直接体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法治性强;三是直接体现地方治理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水平,现实性强;四是直接体现我省大熊猫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双轨并进,以立法推动实现体制目标加速形成,挑战性强。

主要内容

《条例》8章6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发展与共享、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

《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可以根据授权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并相应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为大熊猫国家公园提供支撑服务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管理机构依法编制专项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基础设施,设置界限标志和服务设施标志,组织实施大熊猫种群保护、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大生态工程加强国家公园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村(社区)和居民点的规划建设提出要求。

)严格保护、科学管理

《条例》第三章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系统整合调查统计成果,构建本底数据库,开展大熊猫以及同域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专项调查;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管控;加强对国家公园内可以开展的活动及外围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通过租赁、置换、协议保护等方式实施统一保护;对公园内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构建清晰的产权制度;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大熊猫种群繁衍壮大;建立野外巡护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生态系统修复;建立应急保障机制,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统筹发展、依法共享

《条例》第四章规定:统筹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在地人民政府结合乡村振兴,制定与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的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产品认证指导和扶持大熊猫国家公园及周边居民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与社区融合发展;公园内实行特经营制度,优先支持原住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管护单位等参与特经营活动;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原住居民或者原国有林业管护单位职工;在一般控制区适度发展自然教育、生态科普、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挖掘大熊猫国家公园品牌价值,展示大熊猫国家公园独特魅力,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搭建科研合作平台,加强对外交流;规范访客管理,提供救助服务。

)加强保障、完善监督

《条例》第五章规定:建立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生态搬迁、生态补偿、经营设施退出等相关政策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机构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受理和处理;加强行刑衔接,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

)三省协同、整体保护

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川、陕、甘三省,在四川省内跨7个市(州)。为推进国家公园整体系统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对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体制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陕西、甘肃两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商解决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发展重大问题;与陕、甘毗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毗邻地区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联合会商通报机制;与陕西省、甘肃省相关领域加强科研合作;建立健全司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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