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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1 来源:资源处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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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一、《通知》起草制发的必要性

林木采伐管理,关系到生态保护大局和林农切身利益。起草制发《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要求。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涉及林木采伐管理条款20余条,包括采伐限额管理、许可证核发管理、采伐作业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通知就是细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确保在我省落地落实落细,实现可操作。

二是落实国家林草局的要求20211214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要求各省区市细化管理措施。

三是落实省政府的要求202012月,省政府根据国家林草局对我省上报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印发《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川府函﹝2020264号),分解下达各市(州)十四五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并要求我局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

二、《通知》起草制发过程

2021410月,我局全面总结十三五期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易其稿,起草完成《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初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202112月下旬,发函书面征求21个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国家公园各管理分局以及局机关11个处室和7个直属单位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32条,其中采纳20条、未采纳12,未采纳主要是不符合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已逐一沟通解释。2022110—29日,通过省林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9,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通知》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这是文件的核心。主要有:一是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同时明确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等三种情形,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二是各地各编限单位必须刚性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分类管控,不得突破,不得串用(特殊情况除外)。三是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所在编限单位的主伐采伐限额和更新采伐限额。四是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可跨编限单位)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五是要求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报省林草局。

(二)严格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管理。一是明确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二是明确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5种情形。三是明确需书面提交使用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依据、伐区调查设计等。四是规范申请限额报批和追加程序。五是明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三)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一是明确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二是明确加强公益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三是明确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的对象、方式和强度。四是对采伐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以及采伐古树名木和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加强凭证采伐管理。一是明确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二是明确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统一规定,省林草局统一印制。许可证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三是明确许可证核发程序。四是要求全面落实伐前公示制度,加强采伐许可证台账管理。

(五)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一是明确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使用。对林业经营主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获得批准的,实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经营方案确定。二是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申请时提交《林木采伐自愿承诺书》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三是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等服务积极推行在线采伐申请,组织林农下载使用林木采伐APP”,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四是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已明确采伐和更新造林相关内容的,允许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五是简化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的林木采伐程序,可以先行采伐。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并补办采伐许可证。

(六)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一是明确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将失信主体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惩戒。二是明确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林木采伐监督检查。三是要求依托林长制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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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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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一、《通知》起草制发的必要性

林木采伐管理,关系到生态保护大局和林农切身利益。起草制发《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要求。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涉及林木采伐管理条款20余条,包括采伐限额管理、许可证核发管理、采伐作业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通知就是细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确保在我省落地落实落细,实现可操作。

二是落实国家林草局的要求20211214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要求各省区市细化管理措施。

三是落实省政府的要求202012月,省政府根据国家林草局对我省上报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印发《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川府函﹝2020264号),分解下达各市(州)十四五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并要求我局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

二、《通知》起草制发过程

2021410月,我局全面总结十三五期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易其稿,起草完成《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初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202112月下旬,发函书面征求21个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国家公园各管理分局以及局机关11个处室和7个直属单位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32条,其中采纳20条、未采纳12,未采纳主要是不符合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已逐一沟通解释。2022110—29日,通过省林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9,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通知》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这是文件的核心。主要有:一是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同时明确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等三种情形,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二是各地各编限单位必须刚性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分类管控,不得突破,不得串用(特殊情况除外)。三是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所在编限单位的主伐采伐限额和更新采伐限额。四是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可跨编限单位)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五是要求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报省林草局。

(二)严格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管理。一是明确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二是明确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5种情形。三是明确需书面提交使用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依据、伐区调查设计等。四是规范申请限额报批和追加程序。五是明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三)从严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一是明确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二是明确加强公益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三是明确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的对象、方式和强度。四是对采伐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以及采伐古树名木和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加强凭证采伐管理。一是明确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二是明确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统一规定,省林草局统一印制。许可证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三是明确许可证核发程序。四是要求全面落实伐前公示制度,加强采伐许可证台账管理。

(五)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一是明确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使用。对林业经营主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获得批准的,实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经营方案确定。二是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申请时提交《林木采伐自愿承诺书》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三是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等服务积极推行在线采伐申请,组织林农下载使用林木采伐APP”,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四是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已明确采伐和更新造林相关内容的,允许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五是简化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的林木采伐程序,可以先行采伐。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并补办采伐许可证。

(六)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一是明确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将失信主体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惩戒。二是明确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林木采伐监督检查。三是要求依托林长制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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