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针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法律要求(见附件1)。树木补种,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针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补种树木的法律要求。制定这些标准,既是规定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标准的需要,也是对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损毁林木等行政处罚标准测算的基础。
二、《标准》制定依据
《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规定,“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请及时报我局备案。”
三、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省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在专家指导下,参照浙江、福建、湖北等南方省规定,结合四川实际,起草完成《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草稿)》,并先后征求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共收到11条意见,其中采纳7条(见附件2)。2020年12月,在省政府网站、省林草局网站连续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之后,省林草局审批处按规定对《标准》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见附件3)。2021年1月29日,省林草局第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2月1日,省林草局以川林规发〔2021〕6号文印发。
四、《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共5条,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标准》明确三种适用情形:一是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二是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三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标准》明确,因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规定的质量要求,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应当通过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清除硬化层(堆放物、压占物以及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平整地面、疏松土壤等工序进行恢复。土壤厚度不足30厘米的,客土后应达到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验收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三)关于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标准。《标准》明确,恢复植被的前提是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恢复为主要目标。补种树木通过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以森林面积不减少、林种不改变、逐渐恢复原森林质量为主要目标。《标准》具体对完成时间、栽植地点、栽植树种、种苗规格、栽植密度、栽植株数成活率及三年后株数保存率、质量验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四)关于费用标准。《标准》明确三种测算方法:
1.成本法。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测算,包括林地清理费用和边坡、坡面平整费用以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测算,包括种苗、整地、造林、抚育管护等费用。
2.参考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执行。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参考《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执行。
3.代履行费: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费用,除包括本条成本法或参考法测算的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其他。《标准》明确5方面情况:一是涉及裸露坡面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具体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执行。二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三是本标准所列规范性文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四是本标准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五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