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三定方案第八条中规定:“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明确提出林草局有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的职能第五条“负责监督管理行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木质林产品、食用林产品等质量监测监督、品牌建设和认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2.从2012年起,开展了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经过7年的运行,总体情况好,影响力不断扩大,成效显著,树立了一批林业品牌。由于2014年修订后的《办法》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自动失效,因此重新制定。
二、《办法》制定、审查、审议等简要过程
按照有关安排,2019年初,省林草局数字林草与科技处组织有关人员,本着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实做细的原则,对该管理办法进行重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在网络上对社会公开进行了20天的意见征集,共收到反馈意见18条,其中采纳意见4条。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又组织有关人员多次逐条逐字讨论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并报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对《办法》送审稿作了合法性审查,其审查意见是:“经审查,《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送审稿)》,未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无冲突。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五章、18条。主要内容有:
1.第一章“总则”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及“森林食品”、“森林食品基地”、“森林食品基地产地环境”等相关定义进行了说明及规定,同时对认定管理工作及组织申报及监管工作的部门进行了规定。
2.第二章“认定申请”对认定周期、申报主体及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
3.第三章“认定程序”对组织申报程序、审查程序、质量检测及认定有效期等进行了规定。
4.第四章“监督审查”对认定有效期内基地的监督方式、监督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新旧《办法》主要变更内容
1.对森林食品产地环境与森林食品基地的定义顺序进行了交换,先界定产地环境,然后才是基地。(第二条)
2.对于森林食品基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界定更加准确。“森林食品基地,是指森林生态环境优良、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经专门机构认定的用于生产森林食品的产地”。(第二条)
3.由于原办法参照的标准废止,所以对产地环境质量与初级产品质量按照国标进行了重新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4.比较重大的变化,取消了复认定。因为复认定需要提供的资料与新认定几乎一致,因此本着优化流程,统一工作时限的目的,做出了这个调整。(第十六条)
5、由于没有对等的行政处分事项,以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能,因此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行政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