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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2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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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认定办法》的拟定背景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及《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明确的256项改革事项中第230项“创新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精神,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台账>的通知》(川改办发〔2015〕1号),制定《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是其中的一项成果要求。

二、《认定办法》的拟定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办法》共十一条,拟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事权划分,国家林草局组织对国家重要湿地认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省级重要湿地,并可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二是独具特色原则。《认定办法》针对我省湿地的主要特征,明确了七类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将全省确需保护的湿地资源重点保护起来。三是规范性原则。《认定办法》不仅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的各种程序、标准和命名方式,还规范了管理部门和设置了“进退机制”,严格规范了省级重要湿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的标准。

三、《认定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拟定依据。《认定办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拟定依据,是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定的。同时也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同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关系。省级重要湿地是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通过申报,经国家林草局认定后可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二)重要湿地的概念和范围。由于湿地目前的定义和概念众多,《认定办法》结合了四川省的实际,规范了湿地的概念,以沼泽湿地为主,包括了湿原、泥炭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认定范围是四川省内生态系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的湿地。

(三)认定程序。《认定办法》明确“省级重要湿地需经专业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专业认定”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7个程序,经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认定。“认定程序”规范了“提出认定建议-提交认定申请-组织认定审核-征求部门意见-进行认定公示-提交建议名单-省政府批准并公布”一整套认定过程,使申报单位和社会能很好的理解认定要求,能更有效地组织申报。

(四)认定标准。《认定办法》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省级重要湿地是在四川省内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面积在8公顷以上。且依照我省湿地特点,严格规定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的7个标准(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之一),突出了省级重要湿地的典型性、重要性和独特性。

(五)管理机构。经过前期的排查和调研,当前四川省部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依旧存在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要求了“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对省重要湿地进行有效保护,长期开展监测”,加强了对重要湿地的专门保护和管理。

(六)“进退机制”。认定的省重要湿地并非是一项荣誉称号,更多的是一种责任。《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省重要湿地实行预警机制”,将建设主体的责任明确,实行“进退管理”,因人为因素导致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持续恶化且不能恢复的,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省重要湿地称号,并可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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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2 来源: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认定办法》的拟定背景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求及《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明确的256项改革事项中第230项“创新开展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精神,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台账>的通知》(川改办发〔2015〕1号),制定《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是其中的一项成果要求。

二、《认定办法》的拟定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办法》共十一条,拟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事权划分,国家林草局组织对国家重要湿地认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省级重要湿地,并可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二是独具特色原则。《认定办法》针对我省湿地的主要特征,明确了七类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将全省确需保护的湿地资源重点保护起来。三是规范性原则。《认定办法》不仅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的各种程序、标准和命名方式,还规范了管理部门和设置了“进退机制”,严格规范了省级重要湿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的标准。

三、《认定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拟定依据。《认定办法》第一条就明确了拟定依据,是参照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制定的。同时也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同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关系。省级重要湿地是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通过申报,经国家林草局认定后可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二)重要湿地的概念和范围。由于湿地目前的定义和概念众多,《认定办法》结合了四川省的实际,规范了湿地的概念,以沼泽湿地为主,包括了湿原、泥炭及湖泊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认定范围是四川省内生态系统典型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独特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的湿地。

(三)认定程序。《认定办法》明确“省级重要湿地需经专业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专业认定”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7个程序,经四川省湿地专家委员会认定。“认定程序”规范了“提出认定建议-提交认定申请-组织认定审核-征求部门意见-进行认定公示-提交建议名单-省政府批准并公布”一整套认定过程,使申报单位和社会能很好的理解认定要求,能更有效地组织申报。

(四)认定标准。《认定办法》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省级重要湿地是在四川省内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之外的湿地,面积在8公顷以上。且依照我省湿地特点,严格规定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的7个标准(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之一),突出了省级重要湿地的典型性、重要性和独特性。

(五)管理机构。经过前期的排查和调研,当前四川省部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依旧存在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要求了“省重要湿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对省重要湿地进行有效保护,长期开展监测”,加强了对重要湿地的专门保护和管理。

(六)“进退机制”。认定的省重要湿地并非是一项荣誉称号,更多的是一种责任。《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省重要湿地实行预警机制”,将建设主体的责任明确,实行“进退管理”,因人为因素导致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持续恶化且不能恢复的,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省重要湿地称号,并可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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