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解读: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1 来源:林场种苗处 作者:蒋大勇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颁发实施《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发〔2016〕13号印发)有关精神的需要,其中,《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写明要“制定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二是国家《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印发)有明确要求,就是各省(区、市)要制定出台国有林场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三是推进全省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规范经营管理,维护合法权益,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办法》制定、审查、审议等简要过程

按照有关安排,2019年3月,省林草局林场种苗处研究草拟了《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草案稿;4月、5月,发函征求了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反复联系沟通,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7月,修改后的《办法》稿第二次征求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7月下旬至8月中旬,在省局网站对《办法》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了意见。其中,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仅规改处、资源处共提出了三条建议意见、两点疑问,对三条建议意见全部采纳,对两点疑问进行了说明、解释;在为期21天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仅苍溪县国有林场负责人及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职工反馈了几条建议意见,对合理、可采纳的建议意见均予以采纳;没有收到其他单位、个人、社会公众等反馈的意见建议。

期间,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对《办法》稿作了合法性审查,其审查意见是:“经审查,《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未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无冲突。”

2019年9月16日,省林草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予以通过。按照会议审议意见,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稿再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于10月8日签发省林草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10月22日,省林草局向省政府上报了《办法》备案报告。

三、《办法》主要内容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共八章、45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本《办法》所指国有林场的界定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被纳入国家国有林场序列进行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林业公益事业(公益性企业)单位。

根据此界定,任何地方、单位或个人自建、自命名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被纳入国家国有林场序列进行管理的所谓“国有林场”,均不属于本办法所认定的国有林场。

(二)关于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原则及设立、变更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建设保护的先锋作用、优质生态产品提供的主力作用、木材生产储备的骨干作用,努力建设绿色、科技、文化、智慧的国有林场。

《办法》规定,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三)关于国有林场的规划和建设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保护建设需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网络、广播、电视、通讯、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生态监测站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

林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发展。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根据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森林体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生态产业发展。

(四)关于加强国有林场资源保护

一是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二是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林地管理,办理权属证明。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的用途。

三是国有林场应当切实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五)关于做好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办法》规定,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应在保护好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符合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林场所从事的盈利性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组建经济实体,将盈利性经营活动交由经济实体负责。国有林场不直接参与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但可以森林资源等入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关于国有林场组织运行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林草行业和国有林场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办法》明确了国有林场场长的工作职责,并明确“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会议、考勤、绩效评估、奖惩等内部制度,激发干部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林场建设发展活力。——在通过改革绝大多数国有林场明确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解决了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场职工“为生计发愁”的窘境,干部职工收入稳定有保障、吃到了“定心丸”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激发和保持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活力和工作积极性,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四川省林草局林场种苗处

                                                                       2019年11月8日

当前位置:
解读: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1 来源:林场种苗处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颁发实施《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发〔2016〕13号印发)有关精神的需要,其中,《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写明要“制定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二是国家《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印发)有明确要求,就是各省(区、市)要制定出台国有林场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三是推进全省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规范经营管理,维护合法权益,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办法》制定、审查、审议等简要过程

按照有关安排,2019年3月,省林草局林场种苗处研究草拟了《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草案稿;4月、5月,发函征求了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反复联系沟通,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7月,修改后的《办法》稿第二次征求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7月下旬至8月中旬,在省局网站对《办法》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了意见。其中,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仅规改处、资源处共提出了三条建议意见、两点疑问,对三条建议意见全部采纳,对两点疑问进行了说明、解释;在为期21天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仅苍溪县国有林场负责人及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职工反馈了几条建议意见,对合理、可采纳的建议意见均予以采纳;没有收到其他单位、个人、社会公众等反馈的意见建议。

期间,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对《办法》稿作了合法性审查,其审查意见是:“经审查,《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未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无冲突。”

2019年9月16日,省林草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予以通过。按照会议审议意见,对《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稿再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于10月8日签发省林草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10月22日,省林草局向省政府上报了《办法》备案报告。

三、《办法》主要内容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共八章、45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本《办法》所指国有林场的界定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被纳入国家国有林场序列进行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林业公益事业(公益性企业)单位。

根据此界定,任何地方、单位或个人自建、自命名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被纳入国家国有林场序列进行管理的所谓“国有林场”,均不属于本办法所认定的国有林场。

(二)关于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原则及设立、变更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建设保护的先锋作用、优质生态产品提供的主力作用、木材生产储备的骨干作用,努力建设绿色、科技、文化、智慧的国有林场。

《办法》规定,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三)关于国有林场的规划和建设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保护建设需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网络、广播、电视、通讯、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生态监测站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

林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发展。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根据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可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森林体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生态产业发展。

(四)关于加强国有林场资源保护

一是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二是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林地管理,办理权属证明。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的用途。

三是国有林场应当切实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五)关于做好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办法》规定,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应在保护好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符合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林场所从事的盈利性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组建经济实体,将盈利性经营活动交由经济实体负责。国有林场不直接参与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但可以森林资源等入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关于国有林场组织运行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林草行业和国有林场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办法》明确了国有林场场长的工作职责,并明确“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会议、考勤、绩效评估、奖惩等内部制度,激发干部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林场建设发展活力。——在通过改革绝大多数国有林场明确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解决了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场职工“为生计发愁”的窘境,干部职工收入稳定有保障、吃到了“定心丸”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激发和保持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活力和工作积极性,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四川省林草局林场种苗处

                                                                       2019年11月8日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81 网站运维电话:028-832286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6 蜀ICP备19039409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