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文: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及《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第81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进行了清理规范,将原中介服务实施机构限定为“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的规定,调整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要求。但是未对《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做出说明,请问四川省是否有单独的要求?
答复意见: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将第七条“(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修改为“(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因此,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现无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