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文:A企业于2008年从一村集体流转取得一宗林地,并于2009年取得了林权证,使用年限为70年。目前A企业拟将该宗林地再次进行流转至第三人,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林地所在村集体书面同意?还是只需要变更登记后向所在村集体进行备案即可?
答复意见: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第九条规定,受让方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因此,关于林权变更登记事宜请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