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文:关于涉林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咨询: 1.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家庭户(整户)人员死亡,林地管理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应由村集体收回统管(补助资金以村集体名义申领),还是由死亡人员亲属管理并申领资金? 2.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一是权属为个人的部分,家庭户整户外迁或整户人员死亡,村集体回收林地并分配管护补助资金,还是需找亲属来管护并申领资金?二是权属为集体的部分,2008年林权改革期间已均股均利分配到人到户,比如张三加获得小组A的5份额林地股权,问题:(1)张三所在家庭户整户外迁或整户死亡,村集体收回林地进行再分配;(2)张三所在家庭户部分人员户口外迁、部分人员户口保留本地,但是户口在本地的家庭人员常年在外未参与到森林管护,此类情况该户是否还能申领管护补助资金,村集体是否可回收股权进行再分配?(3)常年在外甚至失联人员,能否参与集体补助资金的分配?(4)集体林股权划分已确定且不修改或推翻的情况下,自发迁入、出生人员、因婚姻关系增加的人口不能参与村民小组集体管护补助分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答复意见: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问:一是权属为个人的部分,家庭户整户外迁或整户人员死亡,村集体回收林地并分配管护补助资金,还是需找亲属来管护并申领资金?
答:我国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林权权利人所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均因承包经营权而生。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十二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家庭户整户外迁并不直接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若家庭户整户死亡且不存在继承人,则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消灭,村集体有权收回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当前,国家对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中“补偿”和“管护”各自占比并无明确界定,我省在具体实践中要求各地结合下达资金和实际落实管护责任情况开展补偿资金兑现工作(川林天办〔2023〕75号),因此领取补偿资金并不一定以承包户具体落实管护责任为前提,地方也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采取公共管护、集体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在充分保障权利人知情权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综上,家庭承包户整户外迁后可以继续领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如承包户整户死亡且不存在继承人,则村集体有权收回相应权益进行再次分配。
问:二是权属为集体的部分,2008年林权改革期间已均股均利分配到人到户,比如张三加获得小组A的5份额林地股权,问题:(1)张三所在家庭户整户外迁或整户死亡,村集体收回林地进行再分配;
答:“均股均利”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分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的方式,如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户依然存续,则相应权利存在;如承包户整户死亡,则村集体有权收回相应权益进行再次分配。
问:(2)张三所在家庭户部分人员户口外迁、部分人员户口保留本地,但是户口在本地的家庭人员常年在外未参与到森林管护,此类情况该户是否还能申领管护补助资金,村集体是否可回收股权进行再分配?
答:当前,国家对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中“补偿”和“管护”各自占比并无明确界定,我省在具体实践中要求各地结合下达资金和实际落实管护责任情况开展补偿资金兑现工作(川林天办〔2023〕75号),因此领取补偿资金并不一定以承包户落实管护责任为前提,地方也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采取公共管护、集体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村集体可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能动性,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问:(3)常年在外甚至失联人员,能否参与集体补助资金的分配?
答:如常年在外甚至失联人员并未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相应权利依然存续,可以领取补偿资金。村集体可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能动性,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问:(4)集体林股权划分已确定且不修改或推翻的情况下,自发迁入、出生人员、因婚姻关系增加的人口不能参与村民小组集体管护补助分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答:针对上述问题当前未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村集体可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能动性,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同时,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关于对〈四川省林业厅关于退耕还林死绝户政策兑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退核字〔2006〕1号)有关规定,退耕还林死绝户在无遗嘱明确受遗赠对象时,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及退耕还林地收益由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处置。同时,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负责退耕还林地管理及成果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