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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经营单位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4-02-26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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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文:工作人员您好,此次来信之目的,是想咨询了解一下有关林地流转及林业经营单位定性的问题。第一,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是否必须为具有林业经营资质和能力? 第二,林业经营单位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定性?第三,修筑防火道路属于为了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工程,是否改变了林地用途,只是参照林地管理?第四,修筑防火道路是否有一定的标准?比如路宽要求。第五,防火道路,这样的为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建设工程,是否必须是林业经营单位负责?第六,修筑防火道路,涉及占用集体林地的,是否需要林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是否是一个必备的程序?如果未经同意,就决定修筑且开工,是否违法?

答复意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群众咨询“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是否必须为具有林业经营资质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根据法律精神,受让方应该具有履行法律责任和流转合同约定的能力。

二、群众咨询“林业经营单位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以上均提到经营权和经营者的概念。

三、群众咨询“修筑防火道路属于为了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工程,是否改变了林地用途,只是参照林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防火巡护道属于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如果未超过标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管理。

四、群众咨询“修筑防火道路是否有一定的标准?比如路宽要求。”

关于防火道路建设标准。2020年12月24日,省林草局出台《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专用防火道路技术指南(试行)><四川省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20〕52号),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林区防火专用道路建设。其中,车行防火专用道路根据交通特性分为林防一级道路、林防二级道路、林防三级道路、林防四级道路等四个技术等级,其对应的路基宽度分别为5.5—6.5米、5.0—6.0米、4.5—5.5米、4.0—5.5米。2023年2月10日,省林草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的通知》(川林防函〔2023〕119号),明确: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前,对于纳入全省“十四五”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省级项目库的防火道路,原则上按照“等级为林防四级及以上,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采用泥结碎石路面,特殊路段增设必要错车道,并同步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对于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其他防火道路,要根据《四川省林区专用防火道路技术指南(试行)》确定项目建设等级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严禁超标准或不按标准设计和建设,严禁批甲建乙、批少建多。

五、群众咨询“防火道路,这样的为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建设工程,是否必须是林业经营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的主体未作规定。

六、群众咨询“修筑防火道路,涉及占用集体林地的,是否需要林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是否是一个必备的程序?如果未经同意,就决定修筑且开工,是否违法?”

修筑防火通道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等规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涉及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同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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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经营单位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26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群众来文:工作人员您好,此次来信之目的,是想咨询了解一下有关林地流转及林业经营单位定性的问题。第一,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是否必须为具有林业经营资质和能力? 第二,林业经营单位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定性?第三,修筑防火道路属于为了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工程,是否改变了林地用途,只是参照林地管理?第四,修筑防火道路是否有一定的标准?比如路宽要求。第五,防火道路,这样的为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建设工程,是否必须是林业经营单位负责?第六,修筑防火道路,涉及占用集体林地的,是否需要林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是否是一个必备的程序?如果未经同意,就决定修筑且开工,是否违法?

答复意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群众咨询“集体林权流转,受让方是否必须为具有林业经营资质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根据法律精神,受让方应该具有履行法律责任和流转合同约定的能力。

二、群众咨询“林业经营单位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以上均提到经营权和经营者的概念。

三、群众咨询“修筑防火道路属于为了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工程,是否改变了林地用途,只是参照林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防火巡护道属于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如果未超过标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管理。

四、群众咨询“修筑防火道路是否有一定的标准?比如路宽要求。”

关于防火道路建设标准。2020年12月24日,省林草局出台《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专用防火道路技术指南(试行)><四川省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20〕52号),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林区防火专用道路建设。其中,车行防火专用道路根据交通特性分为林防一级道路、林防二级道路、林防三级道路、林防四级道路等四个技术等级,其对应的路基宽度分别为5.5—6.5米、5.0—6.0米、4.5—5.5米、4.0—5.5米。2023年2月10日,省林草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的通知》(川林防函〔2023〕119号),明确: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前,对于纳入全省“十四五”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省级项目库的防火道路,原则上按照“等级为林防四级及以上,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采用泥结碎石路面,特殊路段增设必要错车道,并同步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对于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其他防火道路,要根据《四川省林区专用防火道路技术指南(试行)》确定项目建设等级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严禁超标准或不按标准设计和建设,严禁批甲建乙、批少建多。

五、群众咨询“防火道路,这样的为林业经营直接修筑的建设工程,是否必须是林业经营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的主体未作规定。

六、群众咨询“修筑防火道路,涉及占用集体林地的,是否需要林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是否是一个必备的程序?如果未经同意,就决定修筑且开工,是否违法?”

修筑防火通道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等规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涉及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同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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