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文:矿山弃土场、加工场两年期满后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能否办理使用林地延期手续?根据国家林草局35号令,能交水等项目临时用地需要延期的可以办理,是否包含矿山项目?
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四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等规定,除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限满后可延续外,其他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期满后,不符合延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