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公益林成果是依据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出台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的。是否被区划为公益林(地),最重要因素是其所处地理位置的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海拔、坡向、生态区位等因素均涵盖在内;同时,办法第12条明确要求,“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为了解决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区划成果应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并要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分级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对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不断增加林农的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