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检验员证查询
已取消对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无相关数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15〕186号,“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6〕41号),“二是取消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检验员的考核,《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不再作为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四川省林木种苗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川林发﹝2015﹞50号)同时废止”。《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川林发〔2016〕41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川林发﹝2015﹞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