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宅基地建房占用林草地审批手续的建议》(第0943号提案)收悉,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建设占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对包括农村宅基地建设在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作出规定,要求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守林地分级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林地审核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和省两级林地审核权限范围。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理林地手续,近年来,我局依法承接了国家林草局委托的林地审核服务事项,并先后三次将省级权限事项依法委托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实现21个市(州)全覆盖。其中,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自2024年1月1日起承接我局委托的林地审核事项。
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林地,我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采取了以下便民举措:一是精简材料。在我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中,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林地申请办理,只需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和《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两张表”,不需通过中介技术单位编制林勘技术报告。二是落实行业服务。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宅基地建设申请后,及时指派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查验,帮助填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经核实分析相关信息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程序转报申请。三是保障林地定额。按照我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川林发〔2024〕42号)规定,重点保障民生建设等项目,对农村群众申请宅基地所需的林地定额应保尽保。四是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关于宅基地建设占用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规定了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即“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明确,自2021年2月1日起,将国家级草原审核权限事项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并要求不得再委托。
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草原,我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服务,除要求提供必要材料外,不增设任何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增加申请人负担。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查验,帮助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核实相关情况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再按程序转报申请。同时,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662号)规定,对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并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由于草原审核权限在省一级,我局政务窗口专门开设宅基地审批“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一窗受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热情服务办事群众,确保“高效办成宅基地一件事”。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一是积极加强请示汇报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政策完善工作,实现林地、草原审批权限的进一步下放委托。二是针对目前基本草原占比过高的问题,拟部署开展全省基本草原调整优化工作,允许将毗邻公路、城镇村寨、建筑设施等区域的草原,按程序从基本草原中调出。三是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改进宅基地占用林地、草原的审核权限和流程,通过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力争让农牧民在“家门口”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