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29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5-08-05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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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四川省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促进环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生态经济带绿色发展建议》(第0029号)收悉。我局充分征求了会办单位的意见,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业联动,大力推动国家公园生态经济带绿色互补发展”的建议。

一是立法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核心保护区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增大利用强度的情况下,修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生活活动”;第二十二条明确“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有限人为活动除外:(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养殖、采集等活动,适度发展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目标一致的生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四)自然教育、生态旅游、文化展示等活动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深化产业发展,推动文旅融合。储备了一批高质量的文旅项目,推动成都、绵阳、广元、雅安等地大熊猫文旅、旅游景区建设,推动川陕甘立法协作建立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机制,促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生态旅游发展和文旅资源区域整合。努力突破大熊猫单一“萌宠”符号,将大熊猫文化、国家公园文化与影视文学、休闲体验、红色文化、四川特色农产品、非遗文化等相融合,形成了多元产品体系,推动大熊猫和国家公园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

二、关于“分类分片,推动国家公园生态经济带精细化精准化制定各类功能区划”的建议。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3-2030年)》分别在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对教育体验平台、塑造大熊猫国家公园文化、和谐社区进行了规划布局,规划了科研设施、自然教育体系及重要自然教育基地、生态体验带、大熊猫文创产业生态圈及“八个一”重点工程、8个重点入口社区及分类调控、共建共管共享等内容,基本形成了分区明确、功能齐全的综合布局,旨在妥善处理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

三、关于“加快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配套政策”的建议

一是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源发〔2022〕142 号)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资源厅已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宣传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持续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宣传宣讲及监管工作。二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75 号)相关要求,我省已全面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中央财政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中,对已退出的小水电、矿业权、迁出居民,按照实际完成补偿或安置金额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补助。三是按照国家林草局的要求,暂停特许经营等相关工作开展。按照《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意见,暂停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友好型产品和生态友好型示范社区等认证工作。四是四川片区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已覆盖全部20个县(市、区)。积极探索社区共建共管,已建立村级社区共建共管委员会81个,参与修订村规民约29份,维修维护社区共建共管阵地30个。五是省政府已将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改革纳入《省政府领导牵头推进“系统集成改革事项”清单》(川办发〔2024〕40号),我局正在代起草《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暂行办法》。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及相关省级部门汇报沟通,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发展增收的关系。感谢您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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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29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办公室

民盟四川省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促进环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生态经济带绿色发展建议》(第0029号)收悉。我局充分征求了会办单位的意见,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业联动,大力推动国家公园生态经济带绿色互补发展”的建议。

一是立法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核心保护区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增大利用强度的情况下,修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生活活动”;第二十二条明确“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下列有限人为活动除外:(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养殖、采集等活动,适度发展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目标一致的生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四)自然教育、生态旅游、文化展示等活动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深化产业发展,推动文旅融合。储备了一批高质量的文旅项目,推动成都、绵阳、广元、雅安等地大熊猫文旅、旅游景区建设,推动川陕甘立法协作建立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机制,促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生态旅游发展和文旅资源区域整合。努力突破大熊猫单一“萌宠”符号,将大熊猫文化、国家公园文化与影视文学、休闲体验、红色文化、四川特色农产品、非遗文化等相融合,形成了多元产品体系,推动大熊猫和国家公园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

二、关于“分类分片,推动国家公园生态经济带精细化精准化制定各类功能区划”的建议。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3-2030年)》分别在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对教育体验平台、塑造大熊猫国家公园文化、和谐社区进行了规划布局,规划了科研设施、自然教育体系及重要自然教育基地、生态体验带、大熊猫文创产业生态圈及“八个一”重点工程、8个重点入口社区及分类调控、共建共管共享等内容,基本形成了分区明确、功能齐全的综合布局,旨在妥善处理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

三、关于“加快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配套政策”的建议

一是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源发〔2022〕142 号)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资源厅已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宣传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持续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宣传宣讲及监管工作。二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75 号)相关要求,我省已全面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中央财政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公园补助)中,对已退出的小水电、矿业权、迁出居民,按照实际完成补偿或安置金额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补助。三是按照国家林草局的要求,暂停特许经营等相关工作开展。按照《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意见,暂停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友好型产品和生态友好型示范社区等认证工作。四是四川片区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补偿已覆盖全部20个县(市、区)。积极探索社区共建共管,已建立村级社区共建共管委员会81个,参与修订村规民约29份,维修维护社区共建共管阵地30个。五是省政府已将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改革纳入《省政府领导牵头推进“系统集成改革事项”清单》(川办发〔2024〕40号),我局正在代起草《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暂行办法》。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及相关省级部门汇报沟通,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发展增收的关系。感谢您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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