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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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林社函〔2021〕495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7号建议答复的函

瞿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52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核心保护区内集体林由国家进行分期赎买”方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中的“(十七)”虽然作出了“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的规定,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资源赎买的相关政策。我局将认真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待国家赎买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将积极支持集体林面积较大的北川县对核心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进行分期赎买。

二、关于“将一般控制区内天然起源商品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方面

今年3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调整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81号),鼓励将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补充区划为公益林,并对公益林调整对象、程序、申请材料和后续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北川县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将一般控制区内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天然起源商品林按程序补充区划为公益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我局已将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纳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社区协调发展(2021-2035)规划》中,目前正在争取进入四川省“十四五”规划范畴。

三、关于“厚朴等经济林、人工柳杉纯林给予特许政策允许按现行政策进行采伐”方面

按照《森林法》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一)款”、《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四、主要任务”中的“(一)”的有关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厚朴等经济林、柳杉等森林允许开展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要符合林木采伐相关技术规程。采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栽种大熊猫栖息地乡土树种、恢复大熊猫喜食竹种等,使其逐步恢复成为适宜大熊猫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

四、关于“为纳入公园范围内的群众提供生态管护及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并由国家统一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方面

《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试行)中,已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现有各类保护地管护岗位统一归并为生态管护岗位,按照人均管护面积(0.3-0.6平方公里)新设生态管护岗位,负责大熊猫国家公园野外巡护、森林抚育和资源监测等工作。同时,统一设置森林消防、社区消防、医疗、急救、社区治安协管、清洁、自然解说、体验向导等社会社会服务岗位,以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社区有序运转、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的正常开展。我局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实际,编制了《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社区协调发展规划(2021-2035)》,目前正在争取将该规划纳入四川省“十四五”规划范畴。规划中已为公园内的原住民设置了大量的生态管护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力争使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原住民最大程度参与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

感谢您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管理所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建设发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联系人:杨清武    联系电话1882823129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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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川林社函〔2021〕495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27号建议答复的函

瞿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52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核心保护区内集体林由国家进行分期赎买”方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中的“(十七)”虽然作出了“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的规定,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资源赎买的相关政策。我局将认真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待国家赎买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将积极支持集体林面积较大的北川县对核心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进行分期赎买。

二、关于“将一般控制区内天然起源商品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方面

今年3月,我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调整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81号),鼓励将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补充区划为公益林,并对公益林调整对象、程序、申请材料和后续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北川县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将一般控制区内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的天然起源商品林按程序补充区划为公益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我局已将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纳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社区协调发展(2021-2035)规划》中,目前正在争取进入四川省“十四五”规划范畴。

三、关于“厚朴等经济林、人工柳杉纯林给予特许政策允许按现行政策进行采伐”方面

按照《森林法》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一)款”、《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四、主要任务”中的“(一)”的有关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厚朴等经济林、柳杉等森林允许开展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要符合林木采伐相关技术规程。采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栽种大熊猫栖息地乡土树种、恢复大熊猫喜食竹种等,使其逐步恢复成为适宜大熊猫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

四、关于“为纳入公园范围内的群众提供生态管护及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并由国家统一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方面

《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试行)中,已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现有各类保护地管护岗位统一归并为生态管护岗位,按照人均管护面积(0.3-0.6平方公里)新设生态管护岗位,负责大熊猫国家公园野外巡护、森林抚育和资源监测等工作。同时,统一设置森林消防、社区消防、医疗、急救、社区治安协管、清洁、自然解说、体验向导等社会社会服务岗位,以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社区有序运转、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的正常开展。我局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实际,编制了《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社区协调发展规划(2021-2035)》,目前正在争取将该规划纳入四川省“十四五”规划范畴。规划中已为公园内的原住民设置了大量的生态管护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力争使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原住民最大程度参与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

感谢您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管理所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建设发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联系人:杨清武    联系电话1882823129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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