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林自函〔2020〕703号
罗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电网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建议》(第59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便函保〔2019〕351号)的管理要求,国家已取消进入水生生物和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对水生生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环评、土地等有关手续。
二、按照《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林地和林木被占用时,均应该给予合法补偿,补偿协议签订应属于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工作。因输电线路跨越的区域大,涉及林地村组较多,应认真细致做好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如果对林地占用采取签订框架协议的方式,申请林业行政许可后,线路经过区域任何一个权利人对补偿存在异议,提出行政复议,都可能导致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为确保依法行政,建议用地单位积极争取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被使用林地村组、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快补偿协议签订,提高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效率。待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再申请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快,优化流程办理,尽快办理行政许可。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24日
(联系人:梁毅,联系电话:1810825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