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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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林自函〔2020699

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的建议》(第36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便函保〔2019351)的管理要求,国家已取消进入水生生物和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对水生生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环评、土地等有关手续。

二、江安县二龙口码头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为支持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我局在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已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安段缓冲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实验区),为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工程预留了空间。目前,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已初步完成,经省政府同意后,将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职能职责,继续积极支持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工程建设。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824      

(联系人:梁毅,联系电话:1810825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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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3 来源:


川林自函〔2020699

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的建议》(第36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便函保〔2019351)的管理要求,国家已取消进入水生生物和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对水生生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环评、土地等有关手续。

二、江安县二龙口码头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为支持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我局在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已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安段缓冲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实验区),为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工程预留了空间。目前,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已初步完成,经省政府同意后,将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职能职责,继续积极支持江安县二龙口码头提升改造工程建设。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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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毅,联系电话:1810825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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