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9-07-30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到:

唐森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调整的建议》(第65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撤销和范围调整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功能区确认和调整审批机关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一步,我局将对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事项给予积极支持,并会同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相关地方政府对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开展全面考察和系统论证,在确保主体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提出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并及时按照程序报批。

二、我局将建议省人大、省政府启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进一步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相关规定,并明确地方政府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经费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我局将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一步加大对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从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化、经营规范化、社区现代化等方面持续发力,以实现科学保护、永续利用的目标。

四、我局将督促指导相关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落实任期目标管理,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关心,欢迎今后对自然保护区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513


当前位置: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7-30 来源:

唐森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调整的建议》(第65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撤销和范围调整审批机关为国务院,功能区确认和调整审批机关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一步,我局将对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事项给予积极支持,并会同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相关地方政府对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开展全面考察和系统论证,在确保主体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提出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并及时按照程序报批。

二、我局将建议省人大、省政府启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进一步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相关规定,并明确地方政府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经费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我局将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一步加大对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从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化、经营规范化、社区现代化等方面持续发力,以实现科学保护、永续利用的目标。

四、我局将督促指导相关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落实任期目标管理,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关心,欢迎今后对自然保护区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513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81 网站运维电话:028-832286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6 蜀ICP备19039409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