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0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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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建议》(第010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为支持集体林业发展,2009年,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省林业厅联合出台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截至2017年末,全省涉林贷款余额83.01亿元,同比增长24.62%,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9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省集体林业的发展。同时,林权抵押贷款还存在融资期限短、成本高,资金监管难、支持林业发展不足,评估不规范、评估值偏高,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结合农业农村改革要求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川委厅[2014]49号)精神,2015年1月,林业厅、省委农工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启动了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经过2年实践,改革初见成效。全省46个试点县(市、区)共颁发经济林木(果)权证2630本,贷款金额85785.8万元;共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775本,贷款金额61644.2万元;“两证”合计贷款金额147430.0万元。试点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一)科学设计,有序推进

  “两证一社”改革试点工作着力于:一是要同时驱动改革和法制建设两个车轮子。既要遵守法律,又不能被条条框框禁锢。改革创新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助农增收为目的,适可冲破现有规定中与现实不符的条文;二是做到心系林农,破解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三是政府挂帅,精心组织,加强政策扶持;四是封闭运行,允许试错;五是立足服务,撬动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实现双赢。46个试点县全部成立了由县领导任组长,林业、国土、农业、法制、扶贫、科技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编写了实施方案。

  (二)制度先行,渠道拓宽

  改革试点建立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经济林木(果)权证制度,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确立业主的经营地位和经营作物的处置权及收益权,从而满足其融资和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需求。把《经济林木(果)权证》、《林木所有权证》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纳入林权抵押贷款范围,丰富了林权抵押的贷款品种。

  (三)用途导向,风控增强 

  改革试点着眼于林业产业发展,主要为产业规模化发展解决其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不支持以林权流转为平台抵押贷款用于林业发展之外的融资行为。为确保林权抵押融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试点中,我们积极引导各地建立多层级防控机制。一是建立了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二是加强了资金用途监管。三是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四是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五是探索建立林权收储制度。六是探索建立了地方贴息制度。

  (四)财政引导,金融支林

  有14个试点县创立了产业发展基金,其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力度明显加强。这14个县通过“两证”共融资2.9亿元,占45个试点县总融资额的51.8%。同时,这14个试点县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数量和类型也比其他试点县更好。14个县共计专合组织517个,专业大户316个,家庭林场94家,分别占46个试点县总数量的52.0%、43.6%、和48.2%。

  二、关于建立林权抵押风险补偿机制的问题

  2014年末,省委农工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意见》(川农委[2014]93号),提出了“配套风险补偿政策”,要求试点县政府建立农村产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抵押贷款逾期清收无法收回的损失中应由政府分担部分。同时也提出:省财政根据试点县(市、区)政府实际分担补偿情况给予试点县(市、区)政府适当补助。在“两证一社”改革试点中,有18个试点县财政出资建立了贷款风险金,共计达1.2亿元,在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关于降低融资成本的问题

  融资贵、融资难是当前各类经营主体反映的主要问题。在“两证一社”改革试点中,我们积极引导,通过三种途径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一是鼓励建立地方财政贴息制度,整合创业贴息、扶贫贴息等政策。二是用好中央财政林业贴息政策,全力支持贷款主体申报中央财政林业贴息。三是协调金融机构让利让息,调整贷款期限。如邮储银行,贷款期限从1年调整为3年,贷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通过以上三种途径,3年期贷款利率可降低50%左右,大大降低了各类主体融资成本。

  四、关于林权价值评估的问题

  资产评估要求高、专业性强,评估机构设立、评估师考试门槛较高,目前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专业评估机构少、非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欠专业等问题,制约了金融支林发展的积极性。在试点中,我们积极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推行“量价分离”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制订单一品种(如核桃)评估标准,积极探索分级评估机制。探索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林权抵押贷款,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评估专家联合评估。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林权抵押贷款,由金融机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乡镇林业站联合评估。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评估的新机制,化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难。

  五、关于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

  2017年“两证一社”试点结束,省林业厅对该改革事项进行了终期评估,结论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创新了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经济林木(果)权证制度,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确立业主的经营地位和经营作物的处置权及收益权,从而满足其融资和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需求。把《经济林木(果)权证》、《林木所有权证》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纳入林权抵押贷款范围,丰富了林权抵押的贷款品种。为防范融资风险,试点改革探索了具体有效的措施:一是创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二是建立了“银政”、“银政保”合作机制,化解分散了林农信贷调查难、抵押担保难、资产处置难等问题,降低了放贷风险;三是建立了贷款资金监管机制;四是建立了收储制度,破解林权抵押物处置变现难题。

  同时,该改革事项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于“两证”合法性认识。“两证”制度探索是在浙江、云南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层面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出台成熟的制度,给改革试点的制度设计带来了难度。部分地方纠结于“两证”合法性问题。二是融资机制单一。目前的融资担保机制以政府风险金担保模式为主,即金融机构以政府风险基金金额的10倍进行放贷,限制了融资规模。三是融资成本仍偏高。虽然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品种上降低了利率,但仍较基准利率上浮30%-50%。部分试点县虽然出台了贴息政策,但由于申请审批程序繁琐,多数融资主体没能享受到财政扶持优惠。四是工作量大,经费缺乏。46个试点县中,只有16个县财政预留了工作经费。基层林权管理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队伍的能力有待提高,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服务于广大农民,经费缺口非常大。

  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改革成功经验,首先应处理好以下两大问题:

  (一)做好“两证”与不动产登记对接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细则”,林木所有权将纳入其登记范畴,非林地上的经济林木果树可申办不动产登记,试点中由县政府颁发的“经济林木(果)权证”应适时做好不动产登记对接。“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探索符合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有利于推动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增加林农财产性收入,可将此成果纳入“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条例”地方性立法,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继续探索“两证”市场融资机制。实践证明,将“两证”纳入抵押范围,拓展了林权抵押标的物,拓宽了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融资渠道,增强了主体带动功能。通过改革试点,完善了扶持政策,明确了产权关系,解除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后顾之忧,畅通了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进山入林发展特色经济林的渠道,有利于增强特色经济林发展后劲。为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在“银政合作”的基础上,应探索市场化林权担保收储机制。

  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系统、复杂、需多部门参与的工作。虽然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服务平台搭建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离农增收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提案中有许多建议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和借鉴,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推动金融支林,加强县级林权服务能力建设。


                                四川省林业厅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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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10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办公室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建议》(第010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为支持集体林业发展,2009年,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省林业厅联合出台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截至2017年末,全省涉林贷款余额83.01亿元,同比增长24.62%,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9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省集体林业的发展。同时,林权抵押贷款还存在融资期限短、成本高,资金监管难、支持林业发展不足,评估不规范、评估值偏高,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结合农业农村改革要求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川委厅[2014]49号)精神,2015年1月,林业厅、省委农工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启动了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经过2年实践,改革初见成效。全省46个试点县(市、区)共颁发经济林木(果)权证2630本,贷款金额85785.8万元;共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775本,贷款金额61644.2万元;“两证”合计贷款金额147430.0万元。试点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一)科学设计,有序推进

  “两证一社”改革试点工作着力于:一是要同时驱动改革和法制建设两个车轮子。既要遵守法律,又不能被条条框框禁锢。改革创新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助农增收为目的,适可冲破现有规定中与现实不符的条文;二是做到心系林农,破解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三是政府挂帅,精心组织,加强政策扶持;四是封闭运行,允许试错;五是立足服务,撬动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实现双赢。46个试点县全部成立了由县领导任组长,林业、国土、农业、法制、扶贫、科技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编写了实施方案。

  (二)制度先行,渠道拓宽

  改革试点建立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经济林木(果)权证制度,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确立业主的经营地位和经营作物的处置权及收益权,从而满足其融资和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需求。把《经济林木(果)权证》、《林木所有权证》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纳入林权抵押贷款范围,丰富了林权抵押的贷款品种。

  (三)用途导向,风控增强 

  改革试点着眼于林业产业发展,主要为产业规模化发展解决其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不支持以林权流转为平台抵押贷款用于林业发展之外的融资行为。为确保林权抵押融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试点中,我们积极引导各地建立多层级防控机制。一是建立了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二是加强了资金用途监管。三是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四是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五是探索建立林权收储制度。六是探索建立了地方贴息制度。

  (四)财政引导,金融支林

  有14个试点县创立了产业发展基金,其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力度明显加强。这14个县通过“两证”共融资2.9亿元,占45个试点县总融资额的51.8%。同时,这14个试点县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数量和类型也比其他试点县更好。14个县共计专合组织517个,专业大户316个,家庭林场94家,分别占46个试点县总数量的52.0%、43.6%、和48.2%。

  二、关于建立林权抵押风险补偿机制的问题

  2014年末,省委农工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意见》(川农委[2014]93号),提出了“配套风险补偿政策”,要求试点县政府建立农村产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抵押贷款逾期清收无法收回的损失中应由政府分担部分。同时也提出:省财政根据试点县(市、区)政府实际分担补偿情况给予试点县(市、区)政府适当补助。在“两证一社”改革试点中,有18个试点县财政出资建立了贷款风险金,共计达1.2亿元,在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关于降低融资成本的问题

  融资贵、融资难是当前各类经营主体反映的主要问题。在“两证一社”改革试点中,我们积极引导,通过三种途径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一是鼓励建立地方财政贴息制度,整合创业贴息、扶贫贴息等政策。二是用好中央财政林业贴息政策,全力支持贷款主体申报中央财政林业贴息。三是协调金融机构让利让息,调整贷款期限。如邮储银行,贷款期限从1年调整为3年,贷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通过以上三种途径,3年期贷款利率可降低50%左右,大大降低了各类主体融资成本。

  四、关于林权价值评估的问题

  资产评估要求高、专业性强,评估机构设立、评估师考试门槛较高,目前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专业评估机构少、非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欠专业等问题,制约了金融支林发展的积极性。在试点中,我们积极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推行“量价分离”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制订单一品种(如核桃)评估标准,积极探索分级评估机制。探索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林权抵押贷款,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评估专家联合评估。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林权抵押贷款,由金融机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乡镇林业站联合评估。探索建立林权抵押评估的新机制,化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难。

  五、关于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

  2017年“两证一社”试点结束,省林业厅对该改革事项进行了终期评估,结论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创新了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经济林木(果)权证制度,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确立业主的经营地位和经营作物的处置权及收益权,从而满足其融资和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需求。把《经济林木(果)权证》、《林木所有权证》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纳入林权抵押贷款范围,丰富了林权抵押的贷款品种。为防范融资风险,试点改革探索了具体有效的措施:一是创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二是建立了“银政”、“银政保”合作机制,化解分散了林农信贷调查难、抵押担保难、资产处置难等问题,降低了放贷风险;三是建立了贷款资金监管机制;四是建立了收储制度,破解林权抵押物处置变现难题。

  同时,该改革事项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于“两证”合法性认识。“两证”制度探索是在浙江、云南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层面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出台成熟的制度,给改革试点的制度设计带来了难度。部分地方纠结于“两证”合法性问题。二是融资机制单一。目前的融资担保机制以政府风险金担保模式为主,即金融机构以政府风险基金金额的10倍进行放贷,限制了融资规模。三是融资成本仍偏高。虽然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品种上降低了利率,但仍较基准利率上浮30%-50%。部分试点县虽然出台了贴息政策,但由于申请审批程序繁琐,多数融资主体没能享受到财政扶持优惠。四是工作量大,经费缺乏。46个试点县中,只有16个县财政预留了工作经费。基层林权管理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队伍的能力有待提高,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服务于广大农民,经费缺口非常大。

  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改革成功经验,首先应处理好以下两大问题:

  (一)做好“两证”与不动产登记对接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细则”,林木所有权将纳入其登记范畴,非林地上的经济林木果树可申办不动产登记,试点中由县政府颁发的“经济林木(果)权证”应适时做好不动产登记对接。“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探索符合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有利于推动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增加林农财产性收入,可将此成果纳入“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条例”地方性立法,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继续探索“两证”市场融资机制。实践证明,将“两证”纳入抵押范围,拓展了林权抵押标的物,拓宽了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融资渠道,增强了主体带动功能。通过改革试点,完善了扶持政策,明确了产权关系,解除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后顾之忧,畅通了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进山入林发展特色经济林的渠道,有利于增强特色经济林发展后劲。为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在“银政合作”的基础上,应探索市场化林权担保收储机制。

  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系统、复杂、需多部门参与的工作。虽然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服务平台搭建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离农增收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提案中有许多建议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和借鉴,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推动金融支林,加强县级林权服务能力建设。


                                四川省林业厅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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