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环委〔2023〕1号)要求,结合省林草局“三定”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能职责,梳理形成了省林草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八、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九、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负责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鉴定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污染林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负责林产品及加工行业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二、科学组织计划烧除。
十三、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林地、草地进行重点监测。
十四、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林地、草地地块,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十五、实施大熊猫国家公园涉及我省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组织实施特许经营和社会参与。承担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统计评估和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内的林草等相关领域执法。协调各级政府落实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不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设施退出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