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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4-03-18 来源:资源处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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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4年第3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失效,据此下放市(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同步失效。为依法依规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和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对全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原则核发: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县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自营成片林采伐,由市(州)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三)省、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委托清单,按照《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执行。

(五)其他法律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由省、市(州)、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均可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可按照就近原则,向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跨行政区域的向其共同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

三、《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做好省级下放的林木采伐审批承接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4〕4号)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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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资源处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4年第3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失效,据此下放市(州)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同步失效。为依法依规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和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对全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原则核发: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县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自营成片林采伐,由市(州)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三)省、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委托清单,按照《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执行。

(五)其他法律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由省、市(州)、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均可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可按照就近原则,向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跨行政区域的向其共同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

三、《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做好省级下放的林木采伐审批承接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4〕4号)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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