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3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联系电话:028—83364886,028—83224730;邮寄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0日
(联系人:游斌彬,028—83364886;肖华,028—83224730)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 |
省林业和草原局违反《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眉山市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42.56亩林地被侵占。 |
整改责任单位 |
省林草局,眉山市委、市政府。 |
整改目标 |
健全完善林地审核审批政策制度,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提升森林资源监管能力和水平。 |
整改措施 |
1.立即停止黑龙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禁建项目长期使用林地审核。 2.2022年6月底前,对黑龙滩流域88个破坏林地案件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完成调查处理。 3.2022年12月底前,完善林地审核相关机制,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林地审核审批,在市县林草部门审核阶段,新增使用林地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禁限建设区域,是否符合市(州)地方性法规、土地利用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等审核内容。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已停止黑龙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禁建项目长期使用林地审核,省本级增加对距离各类保护地最近距离不足2公里的建设项目、单个占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纳入内部核查范围,年度周期内核查比例不低于15%。 2.2022年6月,黑龙滩流域88件林地案件已按规定完成调查处理。需恢复植被地块,已于2022年12月完成的植被恢复,出具了植被恢复验收合格报告。需补办使用林地手续地块,待销号后按规定进行补办。 3.省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初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32号),进一步明确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内容,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明确纳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内容,并要求重点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符合市(州)地方性法规、土地利用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等审核内容;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川林发〔2021〕40号),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林地审核审批,明确窗口工作机制、窗口审批流程、业务处室会签流程等工作制度。眉山市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眉林发〔2022〕15号),督促指导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严格使用林地审核把关,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禁限建设区域、地方性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等审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