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川林会〔2020〕11号
各州市林学会、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2009年,四川省林学会印发了《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指导价标准》,在一定时期有力的指导了调查单位开展相关业务,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和林业草原事业进一步发展,目前,该指导标准已经与林草行业发展不相适应,更难以适应机构改革后林草融合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适应现代林草发展大势,主动融入四川林草发展全局,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调查规划设计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林草调查规划设计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我会组织了专家、学者就林草行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收费标准修订开展了多年的实地调研活动。同时,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相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了外省相关收费标准,形成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本试行标准旨在更好地规范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收费行为,更好地指导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如试行期间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至四川省林学会。
联系方式:
四川省林学会
李 雷028-83221113 15208130041
李 静028-83221279 18583730918
Email:3374566411@qq.com
四川省林学会
2020年5月18日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林业和草原咨询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可作为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林业和草原行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中的林业和草原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是指林业和草原调查监测、征占用林地和草原、林草资源评估调查与核查、林业和草原各类规划、自然保护地影响评价及专题评估、林草各类作业设计与实施方案、科学考察、核查及检查验收、信息系统建设、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确权等项目。
第五条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风景名胜区条例》
10.《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1.《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12.《四川省绿化条例》
1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1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15.《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
16.《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
17.《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18.《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19.《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20.《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
21.《国家公园功能分区规范》(LY/T2933-2018)
22.《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
2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2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
25.《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GB/T51294-2018)
26.《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6〕83号)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28.《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
29.《国家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导则》(LY/T2574-2016)
30.《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LY/T2004-2012)
31.《川西北牧区人工草地建植技术规程》
32.《退化亚高山平坝草甸草地恢复技术规程》
33.《退化亚高山草甸坡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34.《川西北牧区板结退化草地治理技术规程》
35.《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36.《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第六条本《标准》中除特别规定外,面积以公顷、经费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收费是按照指导价标准乘以调整系数来计算的,调整系数分通用调整系数和类型调整系数,未明确类型的调整系数为1,几个调整系数采用累计相乘计算。项目收费=收费指导价标准×通用调整系数×类型调整系数。
第七条因机构改革,林业和草原合并,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规划设计、征占用草原等工作,在没有制定草原的资质管理办法前,现暂行列出草原的收费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
第八条本《标准》中未确定收费指导意见的项目,可参照项目工作内容相近的收费指导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