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公布如下:
省林草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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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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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证明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川林发﹝2016﹞41号)第十四条:“申领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四)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下述四项之一的证明材料:林业类职称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林木种苗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三年以上的林木种苗工作年限证明)以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技术人员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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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承诺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