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公告公示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1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19﹞15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试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5日



                         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绿色发展能力,全面推进政策法治环境、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投融资环境、舆论环境不断优化,促进林草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公平公正的政策法治环境建设
  (一)加大林草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推进力度。全面清理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确立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充分保障林草企业平等享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健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机制,起草、审查涉及企业权益的政策法规,要专门听取企业的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林草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批“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加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三)保障林地、草地经营权顺畅有序流转。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三权分置”,积极引导农牧民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林草地经营权,促进林草业适度规模经营。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加强林草权流转合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林草权争议和林草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切实维护林草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林草权流转征信制度,加强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公开,适时发布风险警示,防止恶意圈地炒作。
  (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草业。以林草业专业大户、家庭林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加快新型林草业经营体系建设。培育和壮大林草业龙头企业,推动组建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联盟,引导发展以林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林农和种草农户为基础的“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林草产业经营模式,打造现代林草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林草业的保护和建设。鼓励各地包装并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国土绿化、林业碳汇、林草产业重大项目,统筹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畅通新型林草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渠道。
  (五)依法依规落实和完善林草地使用政策。落实和完善国家已确定的用地政策,激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林草产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草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草业生产服务的生产、保护、科研等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建符合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集材、运材、森林防火等道路,应与农村道路相衔接,提高林区对外通行能力。
  符合规定使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2公顷(不含)以下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使用林地面积4公顷(不含)以下的,《报告》可不组织专家评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可不编制《报告》。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建设公益林成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可利用不超过3%、最多50亩的土地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或项目已明确为生态旅游道路、停车场、观景台等配套设施的,经充分论证后,可按照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使用Ⅱ级以下保护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须取得相关许可或同意。
  深度贫困地区生态旅游或森林康养项目利用林中空间搭建的木制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毁坏森林植被、不破坏生态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仍按林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六)适当放活林木采伐政策。支持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作为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重要依据。
  对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自然灾害采伐清理受灾林木的,可统筹使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
  在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确需采伐林木排除危险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来不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须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七)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拓展林草业功能,推进林草产业与旅游、文化、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强技术指导、创业孵化、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能力。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自然科普教育、创意休闲、特色手工及产品初加工、农村电商等,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构建市场准入、资金支持、金融保险、用地用电、创业培训、产业扶持等相互协同的政策体系。
  二、加快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建设
  (一)依法加大“放管服”改革推进力度。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做好林草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将天然林、防护林和非国有特种用途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将省本级的部分林木采伐许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收购珍贵树木种子许可、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许可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或委托给四川自贸试验区片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审批。按照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以及行政审批标准化、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等改革措施。
  树立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理念,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为林草企业提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高效服务。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外无收费”。
  (二)推进综合公共服务建设。建设林草业基础数据库、资源监管体系、林权管理系统和林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三)创新林草科技服务。支持林草行业内有创新研发和转化推广实力的各类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发起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创新联盟等产学研联盟,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接融通;鼓励涉林草主体参与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林业科技服务及实用技术培训。
  支持涉林草主体独立或联合科研机构申报林草行业和地方标准、各类科研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支持林草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行业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和创新平台。推动落实林草行业内的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
  三、加快多元化的投融资环境建设
  (一)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作用。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林草业生态建设、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特点,以及不同区域建设条件差异性和市场配置资源可能性,采取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着力构建起引导作用强、实施效果精准的林草业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将社会主体建设花卉基地、森林康养设施贷款纳入省级财政贴息范围。
  认真贯彻实施《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实施方案》,大力培育竹产业、竹旅游、竹康养、竹文创、竹教育等多种业态,对认定的竹产业示范县、竹产业园区、竹林小镇,协调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分别给予奖补;对认定的翠竹长廊(竹林大道)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助;统筹造林补贴、森林植被恢复、森林抚育、退化林分修复、林业贷款贴息等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竹资源培育。
  (二)创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施好《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森林、湿地和草原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推动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林停止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按规定划定的生态竹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
  (三)强化林草业投融资服务。完善金融助力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机制,拓宽林草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基金。探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金融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林草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贷款、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力度。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林草业建设。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产业。工商资本投资林草建设并通过银行融资的,符合条件的给予3%的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经营主体营造的人工林以及林木更新改造,符合条件的同等给予造林补贴。对于引进社会资本发展林草事业成效明显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支持社会资本对川西北生态区的沙化草地、鼠荒地(黑土滩)及其它退化草地的修复治理,并配套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鼓励其投资自建或争取国家专项修建提灌站等水利设施。
  (五)多途径争取扶持性贷款和环境保护基金,深化对外交流合作。积极争取世界银行及国家银行的优惠低息免息贷款,争取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中国环境保护基金等公募基金会以及包括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万科公益基金会在内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支持,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划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重大工程建设。
  加快建设外向型四川林草,拓展同国际国内政府、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深化川港、川台林草业合作,加强长江上游四省市和川粤、川桂、川滇、川黔、川浙林业合作,深化与省内市州政府合作,引进转化一批国际国内先进理念、技术、方法和业态。举办系列招商引资、项目推介、研讨论坛等,推动林草企业融入“万企出国门”活动,支持开展名优特新林产品“丝路行”等国际推广活动。
  四、加快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
  (一)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要求,推动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打破地域壁垒,规范市场秩序,对林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条件,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二)加强市场建设。推广“互联网+”模式,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林草产品电子商务体系,加强大数据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力推行订单生产,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稳定购销关系。推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完善统一规范的产品标准、认定和标识制度。加强区域特色品牌、区域公用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和国际优良品牌建设。
  (三)规范和完善市场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做好“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
  五、加快招商引资的舆论环境建设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19﹞17号)要求,支持政商积极交往,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防止亲而不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全省林草业高质量发展。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省林草局门户网站、《绿色天府》等开辟专栏,集思广益,评环境、谈发展,报道优化发展环境的典型事例,加大对优化林草发展环境的宣传力度,为优化林草发展环境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指导意见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当前位置: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1 来源: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19﹞15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试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5日



                         关于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绿色发展能力,全面推进政策法治环境、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投融资环境、舆论环境不断优化,促进林草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我省林草业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公平公正的政策法治环境建设
  (一)加大林草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推进力度。全面清理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确立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充分保障林草企业平等享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健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机制,起草、审查涉及企业权益的政策法规,要专门听取企业的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林草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批“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加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三)保障林地、草地经营权顺畅有序流转。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三权分置”,积极引导农牧民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林草地经营权,促进林草业适度规模经营。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加强林草权流转合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林草权争议和林草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切实维护林草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林草权流转征信制度,加强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公开,适时发布风险警示,防止恶意圈地炒作。
  (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草业。以林草业专业大户、家庭林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加快新型林草业经营体系建设。培育和壮大林草业龙头企业,推动组建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联盟,引导发展以林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林农和种草农户为基础的“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林草产业经营模式,打造现代林草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林草业的保护和建设。鼓励各地包装并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国土绿化、林业碳汇、林草产业重大项目,统筹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畅通新型林草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渠道。
  (五)依法依规落实和完善林草地使用政策。落实和完善国家已确定的用地政策,激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林草产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草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草业生产服务的生产、保护、科研等工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建符合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集材、运材、森林防火等道路,应与农村道路相衔接,提高林区对外通行能力。
  符合规定使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2公顷(不含)以下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使用林地面积4公顷(不含)以下的,《报告》可不组织专家评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可不编制《报告》。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建设公益林成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可利用不超过3%、最多50亩的土地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规划或项目已明确为生态旅游道路、停车场、观景台等配套设施的,经充分论证后,可按照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使用Ⅱ级以下保护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须取得相关许可或同意。
  深度贫困地区生态旅游或森林康养项目利用林中空间搭建的木制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毁坏森林植被、不破坏生态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仍按林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六)适当放活林木采伐政策。支持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作为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重要依据。
  对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自然灾害采伐清理受灾林木的,可统筹使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
  在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确需采伐林木排除危险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来不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须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七)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拓展林草业功能,推进林草产业与旅游、文化、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强技术指导、创业孵化、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能力。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自然科普教育、创意休闲、特色手工及产品初加工、农村电商等,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构建市场准入、资金支持、金融保险、用地用电、创业培训、产业扶持等相互协同的政策体系。
  二、加快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建设
  (一)依法加大“放管服”改革推进力度。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做好林草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将天然林、防护林和非国有特种用途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将省本级的部分林木采伐许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收购珍贵树木种子许可、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许可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或委托给四川自贸试验区片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审批。按照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以及行政审批标准化、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等改革措施。
  树立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理念,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为林草企业提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高效服务。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外无收费”。
  (二)推进综合公共服务建设。建设林草业基础数据库、资源监管体系、林权管理系统和林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三)创新林草科技服务。支持林草行业内有创新研发和转化推广实力的各类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发起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创新联盟等产学研联盟,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接融通;鼓励涉林草主体参与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林业科技服务及实用技术培训。
  支持涉林草主体独立或联合科研机构申报林草行业和地方标准、各类科研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支持林草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行业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和创新平台。推动落实林草行业内的科研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
  三、加快多元化的投融资环境建设
  (一)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作用。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林草业生态建设、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特点,以及不同区域建设条件差异性和市场配置资源可能性,采取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着力构建起引导作用强、实施效果精准的林草业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将社会主体建设花卉基地、森林康养设施贷款纳入省级财政贴息范围。
  认真贯彻实施《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实施方案》,大力培育竹产业、竹旅游、竹康养、竹文创、竹教育等多种业态,对认定的竹产业示范县、竹产业园区、竹林小镇,协调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分别给予奖补;对认定的翠竹长廊(竹林大道)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助;统筹造林补贴、森林植被恢复、森林抚育、退化林分修复、林业贷款贴息等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竹资源培育。
  (二)创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施好《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森林、湿地和草原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推动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林停止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按规定划定的生态竹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
  (三)强化林草业投融资服务。完善金融助力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机制,拓宽林草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基金。探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金融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林草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贷款、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力度。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林草业建设。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产业。工商资本投资林草建设并通过银行融资的,符合条件的给予3%的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经营主体营造的人工林以及林木更新改造,符合条件的同等给予造林补贴。对于引进社会资本发展林草事业成效明显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支持社会资本对川西北生态区的沙化草地、鼠荒地(黑土滩)及其它退化草地的修复治理,并配套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鼓励其投资自建或争取国家专项修建提灌站等水利设施。
  (五)多途径争取扶持性贷款和环境保护基金,深化对外交流合作。积极争取世界银行及国家银行的优惠低息免息贷款,争取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中国环境保护基金等公募基金会以及包括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万科公益基金会在内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支持,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划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重大工程建设。
  加快建设外向型四川林草,拓展同国际国内政府、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深化川港、川台林草业合作,加强长江上游四省市和川粤、川桂、川滇、川黔、川浙林业合作,深化与省内市州政府合作,引进转化一批国际国内先进理念、技术、方法和业态。举办系列招商引资、项目推介、研讨论坛等,推动林草企业融入“万企出国门”活动,支持开展名优特新林产品“丝路行”等国际推广活动。
  四、加快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
  (一)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要求,推动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打破地域壁垒,规范市场秩序,对林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条件,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二)加强市场建设。推广“互联网+”模式,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林草产品电子商务体系,加强大数据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力推行订单生产,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稳定购销关系。推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完善统一规范的产品标准、认定和标识制度。加强区域特色品牌、区域公用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和国际优良品牌建设。
  (三)规范和完善市场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做好“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
  五、加快招商引资的舆论环境建设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19﹞17号)要求,支持政商积极交往,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防止亲而不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全省林草业高质量发展。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省林草局门户网站、《绿色天府》等开辟专栏,集思广益,评环境、谈发展,报道优化发展环境的典型事例,加大对优化林草发展环境的宣传力度,为优化林草发展环境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指导意见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81 网站运维电话:028-832286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6 蜀ICP备19039409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