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划信息
我省出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6-03-02 来源:计财处 作者:  李蕊岑 字体:
分享到:

  近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并结合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新的征收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当前位置:
我省出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6-03-02 来源:计财处

  近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并结合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新的征收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81 网站运维电话:028-832286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6 蜀ICP备19039409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