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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四川配套法规与制度
发布日期:2016-04-08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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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繁重,保护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任务艰巨,建章立制等工作起步较早。198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抢救和保护大熊猫的决议》;1981年1月和1987年7月,省政府分别颁发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及《大熊猫保护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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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国家尚未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四川即着手草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省林业厅在原来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同省人大农业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一起深入各地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1990年1月16日由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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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猎捕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违法处理及相关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应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大熊猫、鲟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所在县,对大熊猫、鲟鱼的保护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自然保护区划建、自然保护管理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强调,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其范围和界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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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四川的《实施办法》,从1990年至200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等机关和部门,先后制定公布了《四川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1990年3月12日)、《非法捕杀四川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刑事处罚起点线》、《非法捕杀四川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刑事处罚起点线》(1990年6月4日)、《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年11月30日),《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5年1月27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995年3月1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1月8日)以及四川省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等25部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相关法律为依据、各方面法规和规章制度相互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陆续建立健全并实行了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准运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收取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进出口管理费等以“五证两费”为内容的管理制度。大熊猫及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同时,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颁发的《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不仅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也直接关系到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生存安全及栖息环境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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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08 来源:

四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繁重,保护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任务艰巨,建章立制等工作起步较早。198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抢救和保护大熊猫的决议》;1981年1月和1987年7月,省政府分别颁发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及《大熊猫保护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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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国家尚未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四川即着手草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省林业厅在原来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同省人大农业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一起深入各地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1990年1月16日由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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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猎捕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违法处理及相关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应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大熊猫、鲟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所在县,对大熊猫、鲟鱼的保护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自然保护区划建、自然保护管理以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强调,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其范围和界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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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四川的《实施办法》,从1990年至200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等机关和部门,先后制定公布了《四川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1990年3月12日)、《非法捕杀四川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刑事处罚起点线》、《非法捕杀四川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刑事处罚起点线》(1990年6月4日)、《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4年11月30日),《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5年1月27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995年3月1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1月8日)以及四川省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等25部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相关法律为依据、各方面法规和规章制度相互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陆续建立健全并实行了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准运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收取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进出口管理费等以“五证两费”为内容的管理制度。大熊猫及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同时,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颁发的《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不仅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也直接关系到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生存安全及栖息环境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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