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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布告
发布日期:2016-04-08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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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1月13日,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由省林业厅草拟一个《保护大熊猫的通告》;后来,省委第一书记谭启龙、省委书记刘西尧又在全省地委书记及专员会议上指示省林业厅,代拟一个《保护麝香的布告》。省林业厅经研究,认为所有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动物都必须加强保护,因此很有必要由省政府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布告》,把大熊猫、麝香资源和其它野生动物都保护管理好,以免将来猴子的问题出来了,又发个保护猴子的布告;农林益鸟的问题出来了,又发个保护农林益鸟的布告,如此等等,那就没完没了,而且费时又费事。于是向省领导汇报后,于1980年12月31日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布告》(代拟稿)。经省政府讨论后,根据1980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于1981年1月23日颁发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内容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必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猎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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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类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野驴、梅花鹿、白唇鹿、野牦牛、牛羚、白鹳、黑颈鹤等46种;二类野生动物包括:小熊猫、麝(獐子)、猴子、穿山甲、兔狲、猞猁、金猫、云豹、豹、雪豹、毛冠鹿、水鹿、马鹿、白臀鹿、藏羚、盘羊、天鹅、鸳鸯、红腹角雉(娃娃鸡)、虹雉(贝母鸡)、马鸡、长尾雉、大鲵(娃娃鱼)等65种,严禁猎捕。确因特殊需要,猎捕一类保护动物,须经林业部批准;猎捕二类保护动物,须经省林业厅批准。

(三)按国家规定应加强保护的三类野生动物包括:石貂、伶鼬、大灵猫、小灵猫、青羊、苏门羚(山骡子)、岩羊、金鵰、藏雪鸡、血雉、白鹇、铜鸡(白腹锦鸡)、金鸡等34种,禁止猎捕或限制猎捕。如需要猎捕三类动物,猎捕的数量、时间、地区,应在每年3月以前,由公社或猎场向所在县林业局申请,该市、地、州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批准。

(四)狩猎者必须持县以上林业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无证不得狩猎。越省、越县狩猎者,需取得当地县以上林业部门的同意,按批准的计划进行狩猎,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并向当地公社或猎场按狩猎产品产值的百分之五缴纳保护管理费。

(五)禁止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狩猎,如地弓、地枪、毒药、绝后窖、火攻等。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不得使用自动武器狩猎、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行猎。

(六)城镇、村寨、厂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地、人口集中区及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禁止狩猎。

(七)经过批准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收购部门交售,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或私人赠送;非法猎捕者,要没收猎物,赔偿损失,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集体或个人驯养繁殖的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应持饲养单位或公社生产大队证明交售给国家收购部门,禁止私人买卖。

(八)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和违犯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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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08 来源:...

1980年11月13日,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由省林业厅草拟一个《保护大熊猫的通告》;后来,省委第一书记谭启龙、省委书记刘西尧又在全省地委书记及专员会议上指示省林业厅,代拟一个《保护麝香的布告》。省林业厅经研究,认为所有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动物都必须加强保护,因此很有必要由省政府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布告》,把大熊猫、麝香资源和其它野生动物都保护管理好,以免将来猴子的问题出来了,又发个保护猴子的布告;农林益鸟的问题出来了,又发个保护农林益鸟的布告,如此等等,那就没完没了,而且费时又费事。于是向省领导汇报后,于1980年12月31日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和《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布告》(代拟稿)。经省政府讨论后,根据1980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于1981年1月23日颁发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狩猎管理的布告》。内容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必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猎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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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类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野驴、梅花鹿、白唇鹿、野牦牛、牛羚、白鹳、黑颈鹤等46种;二类野生动物包括:小熊猫、麝(獐子)、猴子、穿山甲、兔狲、猞猁、金猫、云豹、豹、雪豹、毛冠鹿、水鹿、马鹿、白臀鹿、藏羚、盘羊、天鹅、鸳鸯、红腹角雉(娃娃鸡)、虹雉(贝母鸡)、马鸡、长尾雉、大鲵(娃娃鱼)等65种,严禁猎捕。确因特殊需要,猎捕一类保护动物,须经林业部批准;猎捕二类保护动物,须经省林业厅批准。

(三)按国家规定应加强保护的三类野生动物包括:石貂、伶鼬、大灵猫、小灵猫、青羊、苏门羚(山骡子)、岩羊、金鵰、藏雪鸡、血雉、白鹇、铜鸡(白腹锦鸡)、金鸡等34种,禁止猎捕或限制猎捕。如需要猎捕三类动物,猎捕的数量、时间、地区,应在每年3月以前,由公社或猎场向所在县林业局申请,该市、地、州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批准。

(四)狩猎者必须持县以上林业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无证不得狩猎。越省、越县狩猎者,需取得当地县以上林业部门的同意,按批准的计划进行狩猎,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并向当地公社或猎场按狩猎产品产值的百分之五缴纳保护管理费。

(五)禁止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狩猎,如地弓、地枪、毒药、绝后窖、火攻等。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不得使用自动武器狩猎、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行猎。

(六)城镇、村寨、厂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地、人口集中区及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禁止狩猎。

(七)经过批准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收购部门交售,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或私人赠送;非法猎捕者,要没收猎物,赔偿损失,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集体或个人驯养繁殖的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应持饲养单位或公社生产大队证明交售给国家收购部门,禁止私人买卖。

(八)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和违犯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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