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西昌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西昌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后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然而,仍然有人“顶风作案”,不仅违规野外用火,还滋事阻碍执法。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9日16时许,吉某酒醉后在西昌市安哈镇一林区内吸烟,村镇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在工作人员制止其吸烟违法行为时,吉某对村镇工作人员辱骂殴打,阻碍执法。随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吉某并对该案立案调查,吉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吉某在林区吸烟及滋事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温馨提醒
进入林区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检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带火源入山,不违规野外用火,用实际行动守护家乡的青山绿水,造福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