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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违规野外用火!多人被罚!
发布日期:2024-04-16 来源:四川应急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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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3月28日,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渡口社区六组居民王某某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火情,按照《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下寺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王某某处5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4年3月20日晚,阿坝州小金县美兴镇老营村一村民违规野外用火,镇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核实,老营村一村民禁火期间未经批准,在老营村一组焚烧地边,依法被公安机关查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第四条,对该村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三

2024年3月19日15时许,凉山州盐源县公安局梅雨派出所民辅警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巡逻中,在梅雨镇某某村卡点林区,当场查获赵某某和黄某某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目前,赵某某和黄某某对自己携带火源进入林区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和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14日,凉山州布拖县公安局拖觉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拖觉镇美撒村时,发现比曲某某在放羊过程中携带火源进入林区,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布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比曲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2月21日,宜宾市筠连县发布一起林区边缘违规用火案情,龙盘村何某某于林区边缘堆烧枯枝落叶,蒿坝镇人民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险些引发森林火灾的何某某处罚300元。经过教育,何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林区边缘违规用火属于违法行为,并接受蒿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

相关知识

《森林防火条例》有关野外用火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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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违规野外用火!多人被罚!
发布时间:2024-04-16 来源:四川应急

案例一

2024年3月28日,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渡口社区六组居民王某某野外违规用火引发火情,按照《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下寺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王某某处5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4年3月20日晚,阿坝州小金县美兴镇老营村一村民违规野外用火,镇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核实,老营村一村民禁火期间未经批准,在老营村一组焚烧地边,依法被公安机关查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第四条,对该村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三

2024年3月19日15时许,凉山州盐源县公安局梅雨派出所民辅警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巡逻中,在梅雨镇某某村卡点林区,当场查获赵某某和黄某某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目前,赵某某和黄某某对自己携带火源进入林区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和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14日,凉山州布拖县公安局拖觉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拖觉镇美撒村时,发现比曲某某在放羊过程中携带火源进入林区,违反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布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比曲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2月21日,宜宾市筠连县发布一起林区边缘违规用火案情,龙盘村何某某于林区边缘堆烧枯枝落叶,蒿坝镇人民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险些引发森林火灾的何某某处罚300元。经过教育,何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林区边缘违规用火属于违法行为,并接受蒿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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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有关野外用火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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